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于:2021年07月24日
湘建监督〔2021〕107号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我厅制定了《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建设监督处。
联系电话:0731—88950171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7月2日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评标活动,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3号)、《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9〕3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诚信、择优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四条 评标办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办法。
第五条 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进行资格预审的,一般不再进行资格后审。
第六条 政府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原则上采用资格后审。
第七条 资格预审采用合格制。
第八条 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告知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资格预审结果的通知不应泄露通过资格预审申请人的名称和数量。
通过资格预审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第九条 评标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一般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专业素养和能力应当满足招标项目的评标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由招标人代表,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组成,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招标人代表应当具备评标专家相应的或者类似的资格条件和专业能力。
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专家难以胜任评标实际需要的,经行政监管部门批准后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第十条 评标委员会设立主任委员。主任委员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评标工作由其主持。
招标人代表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
第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认真研究招标文件,至少应当了解和熟悉以下内容:
(一)招标的目标;
(二)招标项目的范围和性质;
(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主要技术要求、标准和商务条款、质量标准和工期要求;
(四)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评标办法和评标过程应当考虑的相关因素;
(五)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的评标所需的重要信息和数据。
第十二条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文件理解不一致或者不熟悉的问题,应当在现场提请行政监管部门解释。对招标文件中存在的其他问题应当提请招标人澄清。
对上述情形以外的问题,由评标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无法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进行表决并予记录。
第十三条 初步评审包括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的内容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第十四条 形式评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未加盖投标人的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的;
(二)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份以上不同内容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三)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的;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资格预审文件及招标文件相关形式要求的。
第十五条 资格评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二)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要求的,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补正的,或者提供的澄清、说明、补正无法证明其为合格投标人的;
(三)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的配备低于国家或者省有关规定及招标文件要求的。
第十六条 响应性评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载明的投标范围小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范围的;
(二)投标人报价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最高投标限价的;
(三)投标报价中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项目费、安全责任险、环境保护税没有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的,增值税没有按照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费用的;
(四)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要求的期限的;
(五)投标文件载明的质量标准或保修承诺低于招标文件的要求的;
(六)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证的;
(七)其他未能响应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第十七条 经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人,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按下列方式确定进入详细评审的投标人。
(一)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的:
1.合格投标人在25个以下的,全部进入详细评审;
2.合格投标人超过25个的,按照投标报价由低至高的顺序确定25个投标人进入详细评审,末位投标人报价相同的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进入详细评审的末位投标人。
(二)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的,初步评审合格投标人超过15个的,可以对初步评审合格的所有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作进一步评审、比较,也可以按照下列方式,从中选择15个投标人:
1.按照企业资信及履约能力评审得分由高至低的顺序确定;
2.按照企业资信及履约能力评审得分由高至低的顺序确定10个,其余5个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确定。
按照企业资信及履约能力评审得分由高至低顺序入围的投标人超过规定人数时,得分相同的投标人依次按照信用评价得分、现场安全质量管理评价得分的顺序确定。
第十八条 详细评审因素包括施工组织设计、企业资信及履约能力(业绩及信用)和投标报价。
轨道、机场等超大型特殊项目,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批准,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实际,在企业资信及履约能力评审中调整相应奖项设置、增加财务状况评审,并可对投标报价评审中的β值和评审因素中的施工组织设计权数予以调整。
第十九条 施工组织设计评审包括施工方案、安全质量和环境保护管理体系、工程进度计划措施、资源配备等。
招标人要求采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可以将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管理体系与措施纳入评审。
第二十条 企业资信及履约能力评审包括投标人的奖项、标准化工地、类似工程业绩、信用评价、现场安全质量管理评价、项目经理等。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中,要求投标人提供类似工程业绩情况。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供的类似工程业绩,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用于资格要求的类似工程业绩原则上不超过招标项目相关指标的50%(四舍五入取整数,下同);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项目,不得将类似工程业绩作为资格条件。
(二)用于评审加分的类似工程业绩原则上为招标项目相关指标的70%。
招标项目相关指标,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设定:
(一)房屋建筑工程招标项目采用层数、高度、建筑面积、结构、跨度、单项合同额等指标中的1-2项;
(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项目采用道路长度或者面积、桥梁长度或者面积或者跨度或者结构、管道直径或者压力、隧道和地下交通工程断面面积、供水能力、供气能力、供热能力、污水处理能力、垃圾处理能力、园林绿化规模以及单项合同额等指标中的1-2项。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要求拟任项目经理对评标委员会提出的有关施工组织设计、安全质量管理和成本控制措施等方面的问题进行现场答辩。要求项目经理答辩的,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范围、技术要求及国家的标准规范,并遵循国家、省颁发的计价依据和计价办法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最高投标限价。
第二十四条 招标文件应当设定报价评审警戒线。报价评审警戒线为进入详细评审的合格投标人投标报价算术平均值的95%。
第二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对低于报价评审警戒线的投标报价进行评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争。
(一)经评审论证,认定该投标人的报价低于成本的;
(二)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有可能低于成本的,应当要求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应当认定该投标人的报价低于成本。
第二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应将成本评审过程中,认定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争等情况作出详细说明并记录在案。以低于成本报价竞争的,其报价为无效报价,应当否决其投标。
第二十七条 投标文件存在以下情形,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在评标结束之前作出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经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且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一)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有明显文字或计算错误的内容;
(二)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施工组织设计采用暗标的,评标委员会不得要求投标人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
第二十九条 评标活动所需的信息数据采用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公布的信息。
第三十条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并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推荐不超过3个有排序的中标候选人,也可以推荐不超过3个不排序的中标候选人,由招标人确定中标人。投标人评标总得分相同时,按照其投标报价由低至高排序。
评标专家签署评标报告前,评标委员会主任评委应当组织评标专家并邀请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复核。
第三十一条 依法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9月30日止。
附件:1.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2.综合评估法
3.施工组织设计评审表
4.企业资信及履约能力评审表
5.投标报价评审表
6.标准施工资格预审文件
7.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附件1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一、适用范围
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工程。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1.施工总承包工程单项最高投标限价在2000万元以下的;
2.专业承包工程单项最高投标限价在800万元以下的。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1. 施工总承包工程单项最高投标限价超过2000万元至5000万元以下的;
2. 专业承包工程单项最高投标限价超过800万元至1500万元以下的。
二、评审程序与方法
(一)初步评审
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以及招标文件规定,对投标文件的形式、投标人资格和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情况进行评审。对不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的投标文件予以否决。
采取资格预审的,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八条以及相关评审表格和招标文件之规定进行评审。
(二)详细评审
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确定进入详细评审的投标人。
1.施工组织设计评审。招标人可以不要求投标人编制施工组织设计。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附件3-1及附注进行评审。
2.业绩及信用评审。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一条、附件4-1以及招标文件之规定进行评审。
3.投标报价评审。
4.汇总评分结果。
C= J1×G+J2×H
其中:C——评标总得分
G——业绩及信用
H——投标报价评审得分
J1、J2——各项评审因素的权重
(三)投标报价评审步骤和方式
1.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进行评审,对低于成本报价竞争的投标人予以否决。
2.基准价的计算:Y=A
其中:A——进入报价评审环节的有效投标报价中,未偏离X(1±10%)的报价的算术平均值
X——进入报价评审环节的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
X=(X1+X2+……Xn-1+Xn)/n
n——进入报价评审环节的有效投标报价个数
X1、X2、Xn-1、Xn——进入报价评审环节的有效投标报价
各项评审因素权重
序号 |
评审因素 |
权重 |
1 |
业绩及信用 |
0.05—0.20 |
2 |
投标报价 |
0.80—0.95 |
合 计 |
1 |
三、中标候选人的确定
按照评标总得分从高至低确定投标人排序。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推荐不超过3个有排序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按照中标候选人的排序确定中标人。
附件2
综合评估法
一、适用范围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
1. 施工总承包工程单项最高投标限价超过2000万元至5000万元以下的;
2. 专业承包工程单项最高投标限价超过800万元至1500万元以下的。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用综合评估法:
1.施工总承包工程单项最高投标限价超过5000万元的;
2.专业承包工程单项最高投标限价超过1500万元的。
(三)经批准的其他项目。
二、评审程序与方法
(一)初步评审
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以及招标文件规定,对投标文件的形式、投标人资格和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情况进行评审,对不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的投标文件予以否决。
采取资格预审的,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八条以及相关评审表格和招标文件之规定进行评审。
(二)详细评审
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确定进入详细评审的投标人。
1.施工组织设计评审。
1.1施工总承包单项最高投标限价在5000万元以下的、专业承包单项最高投标限价在1500万元以下的,施工组织设计原则上采用合格性评审;
1.2施工总承包单项最高投标限价超过5000万元至20000万元以下的、专业承包单项最高投标限价超过1500万元至3000万元以下的,施工组织设计可以采用合格性评审,也可以采用评审计分的方式;
1.3施工总承包单项最高投标限价超过20000万元、专业承包单项最高投标限价超过3000万元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当采用评审计分的方式。
1.4施工组织设计评审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附件3-2及附注进行评审。
2.企业资信及履约能力评审。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二条以及相关评审表格和招标文件之规定进行评审。
3.投标报价评审。
4.汇总评分结果。
C=J1×D+J2×E+J3×F
其中:C——评标总得分
D——施工组织设计评审得分
E——企业资信及履约能力评审得分
F——投标报价评审得分
J1、J2、J3——各项评审因素的权重
(三)投标报价评审的步骤和方式
1. 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进行评审,对低于成本报价竞争的投标人予以否决。
2.基准价的计算:
基准价按附件5-2和附件5-3的计算方式进行计算。
施工总承包单项最高投标限价在5000万元以下、专业承包单项最高投标限价在1500万元以下,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应使用附件5-2的方式计算基准价;
施工总承包单项最高投标限价超过5000万元至20000万元以下、专业承包单项最高投标限价超过1500万元至3000万元以下的,可以使用附件5-2或附件5-3的方式计算基准价;
施工总承包单项最高投标限价超过20000万元、专业承包单项最高投标限价超过3000万元的,应使用附件5-3的方式计算基准价。
(四)各项评审因素权重
序号 |
评审因素 |
权重 |
1 |
施工组织设计 |
0.00-0.20 |
2 |
企业资信及履约能力 |
0.35-0.45 |
3 |
投标报价 |
0.35-0.55 |
合 计 |
1 |
三、中标候选人的确定
按照评标总得分从高至低确定投标人排序。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推荐不超过3个有排序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按照中标候选人的排序确定中标人。或者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由评标委员会推荐3个不排序的中标候选人,由招标人确定中标人。
附件3-1
施工组织设计评审表
序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计分方式 |
1 |
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 |
1.施工方案不完整,且缺少关键项目施工技术方案;或者市政项目缺少交通措施(除招标文件明确不需要外);
2.引用强制性技术标准错误,或明显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
不合格 |
无不合格内容 |
合格 |
||
2 |
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 |
1.质量目标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缺少质量保证措施;
2.引用强制性技术标准错误,或明显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
不合格 |
无不合格内容 |
合格 |
||
3 |
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 |
1.安全目标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缺少重大危险源识别和控制,缺少施工安全措施;
2.引用强制性技术标准错误,或明显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
不合格 |
无不合格内容 |
合格 |
||
4 |
BIM技术管理体系与
措施(如有) |
1.BIM技术应用目标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缺少推进BIM技术应用的技术条件和物质基础;
2.BIM技术应用技术方案不完整或者不合理。 |
不合格 |
无不合格内容 |
合格 |
注:1.适用于施工组织设计采用合格性评审项目;
2.因施工组织设计缺项或者任意一项评审内容被评标委员会判定为不合格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当判定为不合格。
附件3-2
施工组织设计评审表
序号 |
评审因素 |
取值
范围 |
评审标准 |
评审
计分 |
1 |
内容完整和
编制水平 |
0-5 |
版面是否整齐,表述是否清晰,内容是否全面、准确,是否图文并茂,是否出现格式等错误,是否超过招标人规定的页数。 |
|
2 |
施工方案与 技术措施 |
25-30 |
对项目总体概况表述是否清晰、完整;部署及措施是否先进、可靠;针对项目的重点、难点分析是否透彻,解决方案是否切实可行;施工平面布置是否有针对性、合理,较好满足施工需要,是否符合安全、文明生产要求。市政基础设施项目,交通组织规划是否合理、可行,交通组织措施是否得力。 |
|
3 |
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 |
10-15 |
质量目标是否明确,是否优于招标文件的要求;管理机构是否健全,职责分工是否明确;管理制度是否齐全;实施与监控措施是否全面、有效。 |
|
4 |
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 |
10-15 |
安全目标是否明确,是否优于招标文件的要求;管理机构是否健全,职责分工是否明确;管理制度是否齐全;实施与监控措施是否全面、有效。 |
|
5 |
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 |
5-10 |
环境管理目标是否明确,是否优于招标文件的要求;是否管理机构健全,职责分工是否明确;管理制度是否齐全;实施与监控措施是否全面、有效。 |
|
6 |
工程进度计划与保证措施 |
10-15 |
总工期及节点工期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施工进度计划内容是否全面,线路是否清晰、准确、完整,计划编制是否合理、可行;措施是否有力、合理、可行。 |
|
7 |
资源配备计划 |
5-10 |
资源投入计划与施工部署、施工方法及进度计划是否能够相互呼应并较好满足施工需要,调配投入计划是否合理、准确。 |
|
8 |
BIM技术应用(如有) |
0-10 |
BIM技术应用管理体系是否健全,管理制度、保障措施是否齐全;BIM应用流程与计划是否完整、有效;重点工艺节点及施工流程BIM三维模型科学、合理等。 |
|
9 |
其他 |
0-10 |
招标人其他要求(如有) |
|
合计 |
100 |
|
1.适用于施工组织设计采用计分评审的项目。 2.采用暗标方式,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一般不超过500页。
3.招标人应根据项目的特点在分值范围内设置各评审项目的具体分值,各项分值之和为100分;
4.计分表中的评审标准为通用模板,招标人可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在评审标准的招标人其他要求中进行补充;
5.单独招标的专业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招标人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对评审计分表中的评审项目、评审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6.缺失某项评审因素的,该项计零分;
7.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单项评审因素评审应当在规定的区间内计分,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各项因素的评分不得低于招标文件规定该因素满分值的80%;评分低于满分值85%的或高于满分分值95%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中作出说明;
8.由评标委员会独立评审计分,投标人的施工组织设计得分为去掉一个评审计分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的算术平均值。
附件4-1
业绩及信用评审计分表
序号 |
评审因素 |
最高 分值 |
评审标准 |
选取
方式 |
计分方式 |
||||
类别 |
数量和分值 |
计分制 |
最低分 |
最高分 |
|||||
1 |
投标企业 |
类似工程业绩 |
3 |
业绩 |
施工业绩,每个3分。 |
招标人根据项目特点确定是否纳入评审 |
加分制 |
0 |
3 |
2 |
投标企业 |
信用评价 |
30 |
施工招投标信用评价 |
施工招标投标信用评价得分×30% |
必选项 |
加分制 |
0 |
30 |
3 |
项目管理机构 |
项目经理 |
0 |
不良行为记录 |
严重不良行为记录每条扣6分;
一般不良行为记录每条扣3分;
列入省公管办或省住建厅发布的黑名单扣18分。 |
必选项 |
扣分制 |
-18 |
0 |
注:适用于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附件4-2
企业资信及履约能力评审计分表
评审因素 |
最高 分值 |
评审标准 |
选取
方式 |
计分方式 |
|||||
类别 |
数量和分值 |
计分制 |
最低分 |
最高分 |
|||||
1 |
投标企业 |
奖项 |
10 |
国家级 |
鲁班奖,每个2.5分;
国家优质工程奖,每个2.2分; |
招标人根据项目规模及评标办法相关规定,确定是否纳入评审 |
加分制 |
0 |
5 |
省级 |
省芙蓉奖,每个2分;
省优质工程奖,每个1.5分; |
0 |
5 |
||||||
标准化工地 |
7 |
国家级 |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安全生产标准化学习交流项目,每个1.5分; |
0 |
3 |
||||
省级 |
省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年度考评优良工地,每个0.1分;
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年度项目考评优良工地,每个0.1分。 |
0 |
4 |
||||||
类似工程业绩 |
9 |
业绩 |
施工业绩,每个3分。 |
招标人根据项目特点确定是否纳入评审 |
0 |
9 |
|||
2 |
投标企业 |
信用评价 |
30 |
施工招投标信用评价 |
施工招标投标信用评价得分×30% |
必选项 |
加分制 |
0 |
30 |
安全质量 |
30 |
安全质量管理评价 |
现场安全质量管理评价得分×30% |
必选项 |
加分制 |
0 |
30 |
||
3 |
项目经理 |
10 |
现场
答辩 |
阐述是否流畅、条理是否清晰、回答问题是否完整;现场答辩是否充分结合招标项目实际,是否具有较强的针对性。 |
招标人根据项目特点确定是否纳入评审 |
加分制 |
6 |
10 |
|
2 |
业绩 |
承担过类似业绩,每个2分 |
0 |
2 |
|||||
2 |
奖项 |
国家级每个2分,省级每个1分 |
0 |
2 |
|||||
0 |
不良行为记录 |
严重不良行为记录每条扣6分;
一般不良行为记录每条扣3分。
列入省公管办或省住建厅发布的黑名单扣18分。 |
必选项 |
扣分制 |
-18 |
0 |
注:
1.奖项和标准化工地:
1.1 最高投标限价≥20000万元的施工总承包项目、最高投标限价≥3000万元的施工专业承包项目,应当将奖项和标准化工地全部列入评审计分范围(国家级和省级奖项可由招标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从1-3个中进行选择,但国家级和省级奖项数量须保持一致;国家级标准化工地评审数量可由招标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从1-2个中进行选择;省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年度项目考评优良工地评审数量可由招标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从10-20个中进行选择;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年度项目考评优良工地评审数量可由招标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从10-20个中进行选择,但质量管理、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评审数量应当保持一致);
1.2 5000万元≤最高投标限价<20000万元的施工总承包项目、1500万元≤最高投标限价<3000万元的施工专业承包项目,奖项和标准化工地可以列入评审计分范围(国家级和省级奖项可由招标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从0-3个中进行选择,但国家级和省级奖项数量须保持一致;国家级标准化工地评审数量可由招标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从0-2个中进行选择;省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年度项目考评优良工地评审数量可由招标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从0-10个中进行选择;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年度项目考评优良工地评审数量可由招标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从0-10个中进行选择,但质量管理、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评审数量应当保持一致);
1.3 最高投标限价<5000万元的施工总承包项目、最高投标限价<1500万元的施工专业承包项目,奖项和标准化工地均不得列入评审计分范围。
1.4考核依据和期限
国家级奖项计分有效期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730天;标准化工地和省级奖项计分有效期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365天。
1.5加分规则
1.5.1奖项
(1)招标项目为房屋建筑施工总承包和市政施工总承包工程的,招标项目工程类型与获奖工程的工程类型不一致,则该获奖工程不予计分,即:房屋建筑工程招标不对获奖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计分,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不对获奖的房屋建筑工程计分;以专业资质获得的奖项和以参建单位获得的奖项均不予计分。承建单位有两个及以上的,分别按照计分规则分值的1/2计取。
(2)招标项目为专业工程的,仅对以同专业资质获得的相应奖项计分。以总承包资质获得的奖项不予计分。
获奖文件中无法分辨专业类别的,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获奖项目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作为证明材料;无法提供的,不予计分。
1.5.2标准化工地
(1)招标项目为房屋建筑施工总承包和市政施工总承包工程的,招标项目工程类型与标准化工地的工程类型不一致,则该标准化工地不予计分,即:房屋建筑工程招标不对获得标准化工地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计分,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不对获得标准化工地的房屋建筑工程计分;专业工程获得的标准化工地不予计分。
(2)招标项目为专业工程的,仅对同专业工程获得的相应标准化工地计分。以施工总承包资质获得标准化工地的不予计分。
1.5.3同一工程的奖项(含绿色建筑)、标准化工地加分规则
(1)同一工程的奖项,仅按最高奖项(级)计算一次;
(2)同一工程同时获得质量类和安全类标准化工地,应分别予以计分;
(3)同一工程同时获得国家级、省级安全类标准化工地,仅按国家级标准化工地计分,不得同时计分。
1.6 绿色建筑加分规定
招标项目中包含绿色建筑内容或要求的,招标人可在国家级奖项中增加三星绿色建筑标识加分(每个1分),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文件为准;可在省级奖项中增加二星绿色建筑标识、绿色施工工程(每个0.5分),以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文件为准。增加绿色建筑标识、绿色施工工程后,国家级奖项和省级奖项规定的个数和最高分不变。
1.7 园林绿化工程加分规定
招标工程为园林绿化工程的,国家级奖项仅对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园林绿化获奖项目)加分(每个2分),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文件为准;省级奖项仅对湖南省园林绿化优质工程加分(每个1分),以湖南省园林绿化协会公布文件为准。国家级、省级奖项规定的个数和对应最高分不变;标准化工地均不加分。
1.8与我省签署了招标投标信息共享备忘录的省区市发布的相关获奖和标准化工地可以用于我省招投标。
2. 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
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选取0-3个类似工程业绩纳入评审。
2.1类似工程业绩以中标通知书(招标工程提交)、 合同和竣工验收资料为准。相关指标不一致时,依次按照中标通知书、合同、竣工验收资料的顺序认定。竣工验收资料是指竣工验收备案表(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签字确认)或者竣工验收证明(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盖章认可,下同)。并提供“湖南省智慧住建云—湖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或者“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体现其作为承包人的项目网页截图。
2.2业绩的有效时间:1095天,按工程竣工验收文件中建设单位签字之日起计算。
3.信用评价
3.1施工单位信用评价情况采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时最新公告的信用评价结果。评标时以在“湖南省智慧住建云—湖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中查询的结果为准;
3.2以联合体投标的,其中施工单位有两家(含两家)以上的,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确定联合体信用评价的计分方式。
3.3未参加信用评价的投标人(含联合体各成员方),按照信用评价处于末位的合格投标人的分值计取,其中被列入省公管办或省住建厅发布的失信黑名单的投标人,按照信用评价处于末位的合格投标人的分值扣除60分计取。
3.4招标项目为专业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的,评标时投标人的信用评价分值统一计100分。
4.现场安全质量管理评价
4.1现场安全质量管理评价得分F=[F1+F2]/2;
其中, F1、F2——现场安全、质量管理评价得分;
F1(F2 )=[K1+K2+…+ Km]/ m;
K1、K2、Km——投标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项目的安全(质量)考评得分;
m——投标人的安全(质量)考评项目个数。
4.2 现场安全质量管理评价情况采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截止之时最新公布的现场安全质量管理评价结果。评标时以在“湖南省智慧住建云—湖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中查询的结果为准。
4.3以联合体投标的,其中施工单位有两家(含两家)以上的,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联合体现场安全质量管理评价的计分方式。
4.4 未参加现场安全质量管理评价的投标人(含联合体各成员方),按照现场安全质量管理评价处于末位的合格投标人的分值计取。
4.5 专业工程的施工招标,评标时投标人的现场安全质量管理评价分值统一计100分;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的现场安全质量管理评价结果按投标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项目的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综合评价考评得分平均值计分,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综合评价结果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文为准,结果未发布前统一计满分。未参与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综合评价的投标人,按照得分处于末位的合格投标人分值计取。
5.项目管理机构:
5.1现场答辩:
是否要求拟任施工总承包项目经理现场答辩,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有现场答辩的,其计分范围为6-10分。
5.2项目管理机构业绩:
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选取0-1个项目经理类似工程业绩纳入评审。
5.2.1以中标通知书(招标工程提交)、合同和竣工验收资料为准。项目经理姓名不一致时,依次按照竣工验收资料、合同和中标通知书的顺序认定。竣工验收资料、合同和中标通知书等任一考核依据上标明的项目经理超过一个的,仅对排序第一的项目经理计分。相关指标不一致时,依次按照中标通知书、合同、竣工验收资料的顺序认定。并提供“湖南省智慧住建云—湖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或者“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体现其作为项目经理的项目网页截图。
5.2.2考核期限:1095天,按工程竣工验收文件中建设单位签字之日起计算。类似工程业绩考核依据中竣工验收备案表未体现建设单位签字之日的以竣工验收备案表“竣工验收日期”栏中注明的时间为准。
5.3奖项:
奖项类型、加分规则、考核依据和期限等与投标企业奖项一致。
奖项中未标明项目经理姓名的,以竣工验收资料中标明的项目经理为准;竣工验收资料中标明的项目经理超过一个的,仅对排序第一的项目经理计分;竣工验收资料中未标明项目经理姓名,以及无法分辨工程类型的,不予计分。
5.4投标截止时间以前1095天内,拟任项目经理在其他项目担任项目经理期间发生过变更撤换且在该项目完成合同约定工作量或合同约定本职工作之前,参与本项目投标的,不对该项目经理的类似工程业绩和奖项等计分;存在上述情形的,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文件中如实说明,未如实说明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并提请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规定予以信用评价扣分。(适用于:项目经理业绩、奖项加分的项目,且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已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供符合加分的项目经理业绩或奖项证明材料的)
5.5 不良行为记录:
5.5.1拟任项目经理不良行为记录扣分有效期为180天,自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之日起至投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列入省公管办或省住建厅发布的黑名单扣分有效期为365天,自湖南省公管办或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
5.5.2不良行为记录包括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市场行为等方面的情况。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湖南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是确认本省行政区域内不良行为记录的依据。
5.5.3与我省签署了招标投标信息共享备忘录的省区市发布的相关不良行为记录按照备忘录要求执行。
5.6 拟任项目经理在建情况以投标截止时在“湖南省建筑工程监管信息平台”查询信息为准,有在其他项目任关键岗位人员情形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投标截止时,拟任项目经理在“湖南省建筑工程监管信息平台”之外有在其他项目任关键岗位人员情形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如实注明,并承诺中标后能够从该项目按期撤离。评标期间,投标文件中注明有在建,但没有承诺能够按期撤离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中标候选公示期间,发现未如实注明有平台之外的在建情况的,招标人提请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规定予以信用评价扣分。
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满,拟任项目经理不能按时到岗履职的(含不能从其他项目按期撤离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并提请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规定予以信用评价扣分。
附件5-1
投标报价评审表
序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计分方式 |
备注 |
1 |
投标报价 |
投标报价> 基准价 |
100-0.5×100L1
-100L2 |
基准价 -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
L1= ×100%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 |
投标报价 - 基准价
L2= ×100%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 |
||||
2 |
投标报价=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 |
100 |
投标报价-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
L3= ×100%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 |
|
3 |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投标报价≤基准价 |
100-0.5×100L3 |
||
4 |
投标报价<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 |
0 |
|
1.适用于经评审的最低投标法。 2.基准价: Y= A
其中:
A——进入报价评审环节的有效投标报价中,未偏离 X(1±10%)的报价的算术平均值
X——进入报价评审环节的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
X=( X1+X2+……Xn-1+Xn)/n
n——进入报价评审环节的有效投标报价个数
X1、X2、Xn-1、Xn——进入报价评审环节的有效投标报价
3.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为进入报价评审环节的有效投标报价中大于或者等于X(1-P%)的投标报价中的最低报价,其中,4≤P≤6。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具体情况确定取值范围,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4.投标报价<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的,其报价分为0。
附件5-2
投标报价评审表
序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计分方式 |
备注 |
1 |
投标报价 |
投标报价>基准价 |
100-100L |
投标报价 - 基准价
L=︱ ︱×100%
基准价 |
2 |
投标报价=基准价 |
100 |
||
3 |
投标报价<基准价 |
100-100L |
1.适用于施工总承包单项最高投标限价在5000万元以下的、专业承包单项最高投标限价在1500万元以下的,采用综合评估法的项目;施工总承包单项最高投标限价在5000万元以上至20000万元以下的、专业承包单项最高投标限价在1500万元以上至3000万元以下的,可以采用;
2.基准价:Y = A×(1-γ)
其中:A——进入报价评审环节的有效投标报价中,大于或等于X(1-10%)的报价, 去掉最高和最低、次低报价之后的算术平均值
当进入报价评审环节的有效投标报价少于7个(含本数)时,A为大于或等于X(1-10%)的报价的算术平均值
X=(X1+X2+……Xn-1+Xn)/n
n——进入报价评审环节的有效投标报价个数
X1、X2、Xn-1、Xn——进入报价评审环节的有效投标报价
γ—— 0、1%、2%、3%,开标时随机抽取确定
附件5-3
投标报价评审表
序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计分方式 |
备注 |
1 |
投标报价 |
投标报价>基准价 |
100-100L |
投标报价 - 基准价
L=︱ ︱ ×100%
基准价 |
2 |
投标报价=基准价 |
100分 |
||
3 |
投标报价<基准价 |
100-0.5×100L |
1.适用于施工总承包单项最高投标限价在20000万元以上的、专业承包单项最高投标限价在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施工总承包单项最高投标限价在5000万元以上至20000万元以下的、专业承包单项最高投标限价在1500万元以上至3000万元以下项目可以采用;
2.基准价: Y= A×(1-α) ×60%+B×(1-β)×40%
A——进入报价评审环节的有效投标报价中,大于或等于X(1-10%)的报价的算术平均值
X——进入报价评审环节的有效投标报价算术平均值
X=(X1+X2+……Xn-1+Xn)/n
n——进入报价评审环节的有效投标报价个数
X1、X2、Xn-1、Xn——进入报价评审环节的有效投标报价
B——最高投标限价
α—— 0、1%、2%、3%,开标时随机抽取确定
β—— 3%、3.5%、4%、4.5%、5%、5.5%、6%,开标时随机抽取确定
附件6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标准施工
资格预审文件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使 用 说 明
一、《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以下简称《标准施工资格预审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编制。
二、《标准施工资格预审文件》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招标项目的电子资格预审。
三、《标准施工资格预审文件》用相同序号标示的章、节、条、款、项、目,供招标人和潜在投标人(《标准施工资格预审文件》中简称:申请人)选择使用;以空格标示和£标示的,由招标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招标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填写和勾选。确实没有需要填写的,在空格中用“/”标示。《标准施工资格预审文件》中引用的政策文件发生了变化的,由招标人进行调整。
四、招标人按照《标准施工资格预审文件》第一章的格式发布资格预审公告。
五、《标准施工资格预审文件》以附件方式集中列示的不能通过资格预审的情形是对申请人须知和资格审查办法有关条款的总结和补充,是资格审查办法的组成部分。
(招标项目及标段) 工程施工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盖单位章)
日 期: 年 月 日
目 录
(招标项目及标段) 工程施工资格预审公告(代招标公告)
1.1 审批、核准或备案情况
项目名称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 批文名称及编号 ,项目业主为 ,主要建设内容 ,项目总投资为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
1.2招标项目概况
1.2.1 招标项目或标段(以下简称:招标项目)名称: ;
1.2.2 建设地点: ;
1.2.3 项目基本情况
(由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具体情况,结合要求申请人具备类似工程业绩情况和投标判断有关的指标进行描述。其中:房屋建筑工程要求申请人具备类似工程业绩的相关指标为 “层数、高度、建筑面积、结构、跨度、单项合同额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要求的相关指标为“道路长度或者面积、桥梁长度或者面积或者跨度或者结构、管道直径或者压力、隧道和地下交通工程断面面积、供水能力、供气能力、供热能力、污水处理能力、垃圾处理能力、园林绿化规模以及单项合同额等)
1.3 工期要求: □天(日历日,下同)□月□年;
1.4 招标范围: ;
1.5 ……
2.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企业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处于有效期;
2.2 具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 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处于有效期;
2.3 拟任项目经理具备 专业 资格,具备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2.4 拟任技术负责人具备 专业 职称;
2.5 本次招标 £不接受联合体资格预审申请
£ 接受联合体资格预审申请,联合体申请资格预审的相关要求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2.6 申请人可以就本招标项目上述标段中的 (具体数量) 个标段提出资格预审申请(适用于分标段的招标项目);
2.7 类似工程业绩要求:
£不要求,
£要求,(由招标人在以下工程业绩中勾选一项)
£企业承担过1项类似工程; £ 拟任项目经理承担过1项类似工程
2.8 其他要求: 。
资格预审申请人资格具体要求详见第二章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本次资格预审采用 湘建监督[ ] 号 文件规定的合格制。
5.1 请申请人于 年 月 日起在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名称 下载数据电文形式的资格预审文件。
5.2 本招标项目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申请人应当在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名称 进行注册登记和CA认证。
6.1 电子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即:申请截止时间,下同)为 年 月 日 时 分。请申请人登录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名称 下载电子投标文件制作工具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申请人应在申请截止时间前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递交数据电文形式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逾期递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予以拒收。
电子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解密截止时间为申请截止时间后 分钟。请申请人确保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如期解密。在资格预审现场解密的,请申请人自备解密电脑和网络。
本次资格预审公告同时在 发布公告的媒介名称 上发布。
本次招标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机构为 ,电话 。
9.1 省外入湘企业应在“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网”进行基本信息登记;
9.2本招标项目采用电子化招投标,申请人在提出资格预审申请前可在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名称 下载资格预审文件等相关资料。
请各申请人及时下载安装正确版本软件,参与资格预审的申请人需使用电子标书编制软件制作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需要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要求办理企业 CA 数字证书(含电子印章)、法人 CA 数字证书(含电子印章)、签字章等。
注:本项目资格预审申请、投标过程中,电子系统使用操作遇到问题时可及时向软件公司咨询,咨询联系方式: 。
……
招 标 人: ;
地 址: ;
联 系 人: ;
电 话: ;
招标代理机构: ;
地 址: ;
联 系 人: ;
电 话: 。
年 月 日
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 列 内 容 |
1.1.2 |
招标人 |
名 称:
地 址:
联 系 人:
电 话: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名 称:
地 址:
联 系 人:
电 话: |
1.1.4 |
招标项目名称 |
|
1.1.5 |
建设地点 |
|
1.3.1 |
招标范围 |
见资格预审公告 |
1.3.2 |
计划工期 |
见资格预审公告 |
1.3.3 |
质量要求 |
质量标准: |
保修要求 |
施工保修要求: |
|
1.4.1 |
申请人资质条件 |
见资格预审公告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资格预审申请 |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 |
2.2.1 |
申请人要求澄清资格预审文件的截止时间和提问方式 |
截止时间:
网络方式,提交至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名称 |
2.2.2 |
招标人澄清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布方式 |
在 发布澄清和修改的媒介名称 发布 |
2.3.1 |
招标人修改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布方式 |
在 发布澄清和修改的媒介名称 发布 |
3.1.1 |
申请人需补充的其他材料 |
|
3.3.1 |
签字和(或)盖章要求 |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加盖印章),并加盖申请人的单位公章。申请人加盖的单位公章与其营业执照的单位名称应当一致。 |
3.3.2 |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份数 |
申请人登录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名称 上传电子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格式)一份 |
4.1.1 |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加密要求 |
电子交易系统自动加密 |
4.2.1 |
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 |
见资格预审公告 |
4.2.2 |
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地点 |
电子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至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名称 |
4.2.3 |
是否退还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
□否
□是,退还时间: |
5.1.2 |
审查委员会的组建 |
招标人代表 3 人或以上单数。 |
5.2 |
资格审查方法 |
合格制 |
6.1 |
资格预审结果的通知方式 |
申请人登录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名称 自行查阅 |
6.3 |
资格预审结果的确认时间 |
|
9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9.1 |
类似工程业绩 |
1、资格要求的类似工程业绩:
£要求类似工程业绩(由招标人在以下工程业绩中勾选一项)
£资格预审申请人1项 £拟任项目经理1项
2.类似工程业绩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类似工程业绩: ;
(由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提出要求,并符合以下规定:申请人资格要求的类似工程业绩原则上为不超过招标项目相关指标的50%[四舍五入取整数,下同]
其中:
房屋建筑工程,采用层数、高度、建筑面积、结构、跨度、单项合同额等指标中的 1-2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采用道路长度或者面积、桥梁长度或者面积或者跨度或者结构、管道直径或者压力、隧道和地下交通工程断面面积、供水能力、供气能力、供热能力、污水处理能力、垃圾处理能力、园林绿化规模以及单项合同额等指标中的1-2 项)。
3.类似工程业绩的考核要求:
(1)考核期限:1095天,自竣工验收资料中建设单位签字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类似工程业绩考核依据中竣工验收备案表未体现建设单位签字之日的以竣工验收备案表“竣工验收日期”栏中注明的时间为准。
(2)考核依据: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提供的中标通知书(招标工程提交)、 合同和竣工验收资料以及答疑文件明确可以作为考核依据的资料的复印件。并提供“湖南省智慧住建云—湖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或者“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体现其作为承包人或项目经理的项目网页截图。
相关指标不一致时,依次按照中标通知书、合同、竣工验收资料的顺序认定。竣工验收资料是指竣工验收备案表(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签字确认)或者竣工验收证明(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盖章认可,下同)。
项目经理姓名不一致时,依次按照竣工验收资料、合同和中标通知书的顺序认定。竣工验收资料、合同和中标通知书等任一考核依据上标明的项目经理超过一个的,仅对排序第一的项目经理计分。
(3)以联合体投标的,资格预审申请人类似工程业绩指牵头人的类似工程业绩。
申请人提供的类似工程业绩不符合上述规定时,应当认定该申请人资格条件不符合资格预审文件要求,不能通过资格预审。 |
9.2 |
计算机辅助资格预审要求 |
按申请人须知附件2-1“电子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及报送要求”编制及报送电子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采用计算机辅助资格审查,计算机辅助资格审查方法见申请人须知附件2-3。 |
9.3 |
□委托代理人要求 |
委托代理人必须是本招标项目的拟任项目经理。 |
9.4 |
是否要求申请人代表出席现场资格预审会 |
不要求 |
9.5 |
省外入湘登记
要求 |
省外施工入湘企业在“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网”进行基本信息登记(按照第四章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规定提供查询网页截图)。 |
9.6 |
监 督 |
本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相关当事人应当接受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
9.7 |
解释权 |
构成本资格预审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仅适用于资格预审阶段的规定,按资格预审公告、申请人须知、资格预审方法、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招标人负责解释。 |
9.8 |
其他 |
1.资格预审文件中所设置的内容、条款及未尽事宜,以国家或省有关规定为准;
2.本资格预审文件要求的复印件是指复印件或扫描件或影印件。
3.拟任项目经理在建情况以投标截止时在“湖南省建筑工程监管信息平台”查询信息为准,有在其他项目任关键岗位人员情形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以投标截止时为准,拟任项目经理在“湖南省建筑工程监管信息平台”之外有在其他项目任关键岗位人员情形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如实注明,并承诺中标后能够从该项目按期撤离。评标期间,投标文件中注明有在建,但没有承诺能够按期撤离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中标候选公示期间,发现未如实注明有平台之外的在建情况的,招标人提请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规定予以信用评价扣分。
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满,拟任项目经理不能按时到岗履职的(含不能从其他项目按期撤离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并提请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规定予以信用评价扣分。…… |
9.9 |
承诺 |
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承诺:
1.依法依规开展招投标活动,不以直接或者间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干预和影响招标投标活动正常的开展。招投标过程中,遇到被“打招呼”的情况,及时填写《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打招呼”登记表》,报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2.本资格预审公告及资格预审文件没有排斥潜在申请人等违法违规问题。 |
申请人须知正文部分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兴趣承担本标段的申请人提出资格预审申请。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标段建设地点: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详见资格预审公告。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标段的质量要求及保修要求: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1.4.1 申请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招标的资质条件: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1.4.2 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申请资格预审的,联合体申请人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申请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资格预审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联合体各自承担的工作范围所对应的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通过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其各方组成结构或职责,以及资格条件不得改变;
(4)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项目中提出资格预审申请。
1.4.3 申请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2)为本招标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
(3)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
(4)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5)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6)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取消参加本地区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投标资格的;
(11)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1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参加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的
(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除专用术语外,来往文件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申请人准备和参加资格预审发生的费用自理。
2.1.1 本次资格预审文件包括资格预审公告、申请人须知、资格审查办法、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以及根据本章第2.2 款对资格预审文件的澄清和第2.3 款对资格预审文件的修改。
2.1.2 当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在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方式发出的澄清或修改内容为准。
2.2.1 申请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资格预审文件的全部内容。如有疑问,应在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和规定的方式,要求招标人对资格预审文件予以澄清。
2.2.2 资格预审文件澄清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在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申请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方式发布澄清文件,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不足3日,相应顺延申请截止时间。
2.2.3 资格预审文件澄清的内容由申请人在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发布媒介上自行查阅。
2.3.1 招标人修改资格预审文件的,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在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申请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方式发布修改文件;不足3日,相应顺延申请截止时间。
2.3.2 资格预审文件修改的内容由申请人在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发布媒介上自行查阅。
3.1.1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应包括的内容:见第四章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
3.1.2 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资格预审申请的或申请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不包括联合体协议书。
3.2.1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应按第四章“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并作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组成部分。
3.3.1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全部采用电子文档,除申请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所附证书证件均为原件扫描件,并采用单位和个人数字证书,按资格预审文件要求在相应位置加盖电子印章。由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加盖电子印章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加盖电子印章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3.3.2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份数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4.1.1 申请人应当按照申请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和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要求加密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4.1.2 未按本须知第4.1.1 项要求加密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予以拒收。
4.2.1 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申请截止时间前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4.2.2申请人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递交电子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具体要求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4.2.3除申请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申请人所递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不予退还。
4.2.4逾期递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将予以拒收。
5.1.1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由招标人负责审查。
5.1.2 审查委员会人数: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审查委员会根据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办法和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中规定的审查标准,对所有己受理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审查。没有规定的方法和标准不得作为审查依据。
招标人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方式将资格预审结果通知申请人。
应申请人书面要求,招标人应对资格预审结果作出解释,但不保证申请人对解释内容满意。
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收到投标邀请书后,应在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明确表示是否参加投标。在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时间内未表示是否参加投标或明确表示不参加投标的,不得再参加投标。因此造成潜在申请人数量不足3个的,招标人应重新招标。
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组织机构、信誉情况等资格条件发生变化,使其不再实质上满足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规定标准的,其投标不被接受。
严禁申请人向招标人和与审查活动有关的其他工作人员行贿。在资格预审期间,不得邀请招标人以及与审查活动有关的其他工作人员到申请人单位参观考察,或出席申请人主办、赞助的任何活动。
申请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资格预审的审查工作,否则将导致其不能通过资格预审。
招标人以及与审查活动有关的其他工作人员应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审查、比较进行保密,不得向他人透露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情况。
8.4.1 申请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资格预审文件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不满意招标人的答复或者认为招标人处理不当的,可以向本项目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8.4.2申请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本项目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本附件所集中列示的不能通过资格预审的情形,是“资格审查办法”的组成部分,是对“申请人须知”和“资格审查办法”规定的不能通过资格预审情形的总结和补充,如果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以本附件所集中列示的为准。
申请人或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资格预审不能通过:
1.1 有本章“申请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1.2 申请人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的;
1.3 申请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资格预审文件要求的,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或者其说明补正无法证明其为合格申请人的;
1.4 在初步审查、详细审查中,审查委员会认定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不符合资格审查办法前附表规定的任何一项评审标准的;
1.6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存在弄虚作假或者隐瞒事实,或者未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文件,以及证明资料且对申请人有利的;
1.7省外入湘企业未按照“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在“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网”进行基本信息登记的。
……
附件2-3:计算机辅助资格审查办法
计算机辅助资格审查办法
说明:本附件的具体内容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自行编写。
资格审查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
审查因素 |
审查标准 |
|
2.1 |
初步审 查 |
申请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上的名称一致;省外施工企业名称与在“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网”登记的一致。 |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签字盖章 |
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加盖印章),并加盖申请人的单位公章。申请人加盖的单位公章与其营业执照的单位名称应当一致。 |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为本招标项目的拟任项目经理。 |
||
联合体申请人 |
提交共同投标协议,且明确了牵头人 |
||
…… |
…… |
||
2.2 |
详细审 查 |
营业执照 |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
资质等级 |
符合第二章“申请人须知”的规定 |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
||
省外入湘企业基本信息登记(仅省外企业) |
符合第二章“申请人须知”的规定 |
||
£类似工程业绩 |
符合第二章“申请人须知”的规定 |
||
拟任项目经理资格 |
符合第二章“申请人须知”的规定 |
||
拟任技术负责人资格 |
符合第二章“申请人须知”的规定 |
||
其他要求 |
符合第二章“申请人须知”的规定 |
||
…… |
…… |
||
详细审查过程中,审查委员会发现申请人提交的资格审查资料不全时,应当听取该申请人的说明。 |
|||
3 |
审查程序 |
详见本章附件A:资格预审详细程序 |
本次资格预审采用“合格制”。凡符合本章第2.1款和第2.2款规定审查标准的申请人均通过资格预审。
初步审查标准:见资格审查办法前附表。
详细审查标准:见资格审查办法前附表。
3.1.1 审查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初步审查。有一项因素不符合审查标准的,不能通过资格预审。
3.2.1 审查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2款规定的标准,对通过初步审查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详细审查。有一项因素不符合审查标准的,不能通过资格预审。
3.2.2 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除应满足本章第2.1款、第2.2款规定的审查标准外,还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1)在资格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行贿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在审查过程中,审查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申请人对所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说明。申请人的澄清或说明应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改变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申请人的澄清和说明内容属于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人和审查委员会不接受申请人主动提出的澄清或说明。
3.4.1审查委员会在资格预审过程中,依据第二章附件2-2中规定的不能通过资格预审情形,判断申请人是否通过资格预审。
3.6.2 第二章附件2-2集中列示的不能通过资格预审情形如果与第二章申请人须知和本章列示的不能通过资格预审条款相互抵触和矛盾时,以第二章申请人须知附件2-2集中列示的为准。
审查委员会按照本章第3条规定的程序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完成审查后,确定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名单,并提交书面审查报告。
通过资格预审申请人的数量不足3个的,招标人应重新招标。
资格预审详细程序
本附件是本章“资格审查办法”的组成部分,是对本章第3条所规定的审查程序的进一步细化,审查委员会应当按照本附件所规定的详细程序开展并完成资格预审工作,资格预审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方法和标准不得作为审查依据。
资格预审工作将按以下五个步骤进行:
(1)审查准备工作;
(2)初步审查;
(3)详细审查;
(4)澄清、说明或补正;
(5)确定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及提交资格预审审查报告。
A2.1 审查委员会成员签到
审查委员会成员到达资格预审审查现场时应在签到表上签到以证明其出席。资格预审审查现场设在交易中心。
A2.2 审查委员会的分工
审查委员会首先推选一名审查委员会主任。审查委员会主任负责评审活动的组织领导工作。
A2.3 熟悉文件资料
A2.3.1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向审查委员会提供资格预审所需的信息和数据,包括资格预审文件及各申请人递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招标人或审查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信息和数据。
A2.3.2 审查委员会主任应组织审查委员会成员认真研究资格预审文件,了解和熟悉招标项目基本情况,掌握资格审查的标准和方法。未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资格审查的依据。
A3.1 审查委员会根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审查因素和审查标准,对申请人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审查。
A3.2 澄清、说明或补正
在初步审查过程中,审查委员会应当就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以书面形式要求申请人进行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申请人应当根据问题澄清通知,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补正,并不得改变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澄清、说明或补正应当根据本章第3.3款的规定进行。
A3.3 审查委员会应当逐项核查申请人是否存在本章第3.1项规定的不能通过资格预审的任何一种情形。
A4.1 只有通过了初步审查的申请人可进入详细审查。
A4.2 审查委员会根据本章第2.2款规定的程序、标准和方法,对申请人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详细审查。
A4.3 联合体申请人
A4.3.1 联合体申请人的资质认定
(1)两个以上资质类别相同但资质等级不同的成员组成的联合体申请人,以联合体各自承担的工作范围所对应的资质等级最低者的资质等级作为联合体申请人的资质等级。
(2)两个以上资质类别不同的成员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联合体协议中约定的内部分工分别认定联合体申请人的资质类别和等级。
A4.4 澄清、说明或补正
在详细审查过程中,审查委员会应当就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以书面形式要求申请人进行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申请人应当根据问题澄清通知,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补正,并不得改变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澄清、说明或补正应当根据本章第3.3款的规定进行。
A4.5 审查委员会应当逐项核查申请人是否存在本章第3.2项规定的不能通过资格预审的任何一种情形。
A4.6 不能通过资格预审
申请人有任何一项详细审查因素不符合审查标准的,或者存在第二章附件2-2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均不能通过资格预审。
A5.1 汇总审查结果
详细审查工作全部结束后,审查委员会应汇总审查结果。
A5.2 确定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
凡通过初步审查和详细审查的申请人均应确定为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均应被邀请参加投标。
A5.3 编制及提交书面审查报告
审查委员会根据本章第4.1项的规定提交书面审查报告。审查报告应当由全体审查委员会成员签字,审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2)审查委员会成员名单;
(3)初步审查记录表;
(4)详细审查记录表;
(5)初步、详细审查结果汇总表;
(6)不能通过资格预审的情况记录表;
(7)通过资格预审申请人名单;
(8)澄清、说明或补正事项纪要。
A6.1 关于资格预审活动暂停
A6.1.1 审查委员会应当执行连续资格预审的原则,按审查办法中规定的程序、内容、方法、标准完成全部资格预审工作。除特殊情况外,资格预审活动不得暂停。
A6.1.2 发生资格预审暂停情况时,审查委员会应当封存全部申请文件和审查记录,待特殊情况的影响结束且具备继续资格预审的条件时,由原审查委员会继续资格预审。
A6.2 关于中途更换审查委员会成员
A6.2.1 除非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不得在资格预审中途更换审查委员会成员:
(1)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审查委员会成员不能到场或需在资格预审中途退出资格预审活动。
(2)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某个或某几个审查委员会成员需要回避。
A6.2.2 退出资格预审的审查委员会成员,其已完成的资格预审行为无效。由招标人根据有关规定另行确定替代者进行资格预审。
A6.3 记名投票
在任何资格预审环节中,需审查委员会就某项定性的审查结论做出表决的,由审查委员会全体成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
(招标项目及标段) 施工招标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申 请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目 录
一、资格预审申请函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授权委托书
四、联合体协议书
五、申请人基本情况表
六、项目管理机构
七、近年完成的类似工程业绩情况表
八、承诺书
九、其他材料
一、资格预审申请函
(招标人名称):
1、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要求,我方(申请人)递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及有关资料,用于你方(招标人)审查我方参加(招标项目及标段)施工招标的投标资格。
2、我方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包含第二章“申请人须知”第3.1款规定的全部内容。
3、我方接受你方的授权代表进行调查,以审核我方提交的文件和资料,并通过我方的客户,澄清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有关财务和技术方面的情况。
4、你方授权代表可通过下列人员得到进一步的资料:
一般情况和经营、管理方面 |
|
联系人1: |
电话: |
联系人2: |
电话: |
有关人员方面 |
|
联系人1: |
电话: |
联系人2: |
电话: |
有关技术方面 |
|
联系人1: |
电话: |
联系人2: |
电话: |
有关财务方面 |
|
联系人1: |
电话: |
联系人2: |
电话: |
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
申请人: (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申请人地址:
注:以联合体形式申请资格预审的,本资格预审申请函应由联合体牵头人按上述规定填写并签署。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申 请 人:
单位性质: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 名: 性 别:
年 龄: 职 务:
系 (申请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正面和反面)
|
申请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注:以联合体形式申请资格预审的,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应由联合体牵头人按上述规定填写并签署。
本人 (姓名)系 (申请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招标项目及标段)施工招标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正面和反面)
|
|
申 请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牵头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法定住所:
成员二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法定住所:
……
鉴于上述各成员单位经过友好协商,自愿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 (招标人名称)(以下简称招标人) (招标项目及标段)(以下简称本招标项目)的施工招标资格预审。现就联合体资格预审申请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1、 (某成员单位名称)为牵头人。
2、在本招标项目资格预审、投标阶段,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工程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编制活动,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资格预审申请、投标和中标有关的一切事务;联合体中标后,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合同订立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
3、联合体将严格按照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履行资格预审申请、投标义务和中标后的合同,共同承担合同规定的一切义务和责任,联合体各成员单位按照内部职责的部分,承担各自所负的责任和风险,并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4、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 。按照本条上述分工,联合体成员单位各自所承担的合同工作量比例如下: 。
5、投标工作和联合体在中标后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有关费用按各自承担的工作量分摊。
6、联合体中标后,本联合体协议是合同的附件,对联合体各成员单位有合同约束力。
7、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联合体未通过资格预审或者未中标或者中标时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8、本协议书一式 份,联合体成员和招标人各执一份。
牵头人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成员二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
年 月 日
备注:本协议书由委托代理人签署的,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五、申请人基本情况表
申请人名称 |
|
|||||||||
注册地址 |
|
邮政编码 |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
电 话 |
|
||||||
传 真 |
|
网 址 |
|
|||||||
组织结构 |
|
|||||||||
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
技术职称 |
|
电话 |
|
||||
技术负责人 |
姓名 |
|
技术职称 |
|
电话 |
|
||||
成立时间 |
|
员工总人数: |
||||||||
企业资质等级 |
|
其中 |
项目经理人员 |
|
||||||
营业执照号 |
|
高级职称人员 |
|
|||||||
注册资金 |
|
中级职称人员 |
|
|||||||
开户银行 |
|
初级职称人员 |
|
|||||||
账号 |
|
技 工 |
|
|||||||
经营范围 |
|
|||||||||
备 注 |
|
说明:1、附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书的复印件。同时,请省外入湘企业附在“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网”进行基本信息登记的网页截图。
2、若以联合体形式申请资格预审的,则联合体各成员均需分别填写《申请人基本情况表》并按上述第1条提供相关材料。
六、项目管理机构
(1)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姓名 |
性别 |
执业或岗位资格证明 |
拟在本项目担任的工作岗位 |
||||
证书名称 |
级别 |
证号 |
专业 |
身份证号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说明:项目管理机构人员是指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
(2)主要人员简历表
①拟任项目经理简历表
姓 名 |
|
职 称 |
|
||
职 务 |
|
年龄 |
|
拟在本工程任职 |
项目经理 |
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
级 |
建造师专业 |
|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证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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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工作经历 |
|||||
起止时间 |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名称 |
工程概况说明 |
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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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获奖情况 |
|||||
|
|
|
|
||
|
|
|
|
说明:
1. 请提供拟任项目经理的建造师注册证书、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身份证的复印件。
2.类似工程业绩考核期限1095天,自竣工验收资料中建设单位签字之日起计算。类似工程业绩考核依据中竣工验收备案表未体现建设单位签字之日的以竣工验收备案表“竣工验收日期”栏中注明的时间为准)。
3 请附类似工程业绩证明资料(具体要求见本招标文件第二章申请人须知)。
②拟任技术负责人简历表
姓 名 |
|
年 龄 |
|
||
性 别 |
|
毕业学校 |
|
||
岗位名称 |
|
专业职称 |
|
||
职称证书编号 |
|
工作年限 |
|
||
主要工作经历 |
|||||
起止时间 |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名称 |
工程概况说明 |
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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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请附拟任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书 、身份证复印件。
七、近年完成的类似工程业绩情况表(£本项目适用,£本项目不适用)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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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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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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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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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联系人及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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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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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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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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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的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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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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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经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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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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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监理工程师及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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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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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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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类似工程业绩考核期限1095天,自竣工验收资料中建设单位签字之日起计算。类似工程业绩考核依据中竣工验收备案表未体现建设单位签字之日的以竣工验收备案表“竣工验收日期”栏中注明的时间为准)。
2. 请附类似工程业绩证明资料(具体要求见本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八、承 诺 书
(招标人名称):
我方在此声明:
1.我方拟派往 招标项目及标段 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能够到位履行职责,如不能到位,我方自愿接受处罚和被予不良行为记录。
2.我方不存在第二章“申请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3.我方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没有串通投标、资质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
4.我方保证提供的资质、业绩等证明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并愿意承担因我方就此弄虚作假所引起的一切后果。
5.我方不参与不正当竞争,不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交易中心、审查委员会成员以及行业监督部门行贿以谋取不正当利益。
6.我方严格按照招、投标文件约定签订合同,不将中标项目转包或违法分包。
7.一旦我方中标,坚决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决不拖欠。
特此承诺!
申请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注:以联合体形式申请资格预审的,本承诺书应由联合体牵头人按上述规定填写并签署。
九、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