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于:2021年06月02日
湘建建〔2021〕9号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
湖南省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
公布制度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营造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我厅对《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市场违法违规不良行为记录公布制度的通知》(湘建建〔2015〕185号)进行了修订,现将《湖南省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公布制度》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月19日
湖南省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公布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建筑市场诚信建设,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城市绿化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市供水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17〕241号)、原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2011年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第894号公布继续有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建立本制度。
第二条 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参与工程项目建设活动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含消防设施)、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检验检测(含消防检测)单位,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咨询单位,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周转材料的出租和安装拆卸单位,预制构(配)件、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钢筋加工生产单位,绿色建材提供单位、评价咨询单位,承担建筑施工相关保险的保险机构,承担工程担保的担保单位,评标委员会成员以及相关注册执(从)业人员等责任主体在建筑市场的不良行为记录予以记录并公布,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不良行为记录,是指建筑市场各方责任主体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活动过程中发生违反国家和省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执业行为规范和规范性文件,经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定,形成的不良行为记录。不良行为记录在《湖南省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中予以列示,未予列示的行为可以归类记入其他不良行为记录。
第四条 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公布制度是建筑市场各方责任主体不良行为的信用信息发布制度。记录公布的不良行为记录将载入我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库,记入单位以及相关注册执(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并与财政、工商、税务、纪检监察、银监、保监、金融机构等部门建立信息链接,实现交换与共享,落实联动奖惩。对属于《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范围的不良行为记录按规定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在全国公布。各有关单位在行政许可、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资质(资格)管理、信用评价、工程担保和保险、表彰评优、金融活动等工作中,应充分利用已公布的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依法对失信行为进行惩处。
第五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统一公布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其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的认定、上报工作。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委托相关监督执法管理机构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不良行为记录认定工作,对建筑市场检查、工程质量(含消防)安全监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以及有关部门组织的各类执法检查、督查和群众举报、投诉等工作发现的不良行为,应认真进行调查核实。
第六条 不良行为记录分一般不良行为记录和严重不良行为记录。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责任主体不良行为的危害性轻重,认定其为一般不良行为记录或严重不良行为记录;对发生建筑施工一般及以上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经调查已确定责任主体的,应认定责任主体的严重不良行为记录。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责任主体实施行政处罚的,应认定相关责任主体的一般不良行为记录或严重不良行为记录,其中:对实施涉及责任主体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执(从)业人员资格等行政处罚决定的,应认定相关责任主体的严重不良行为记录;按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责任主体严重以上违法情形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认定相关责任主体的严重不良行为记录。
第七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明确分管领导和认定机构,建立工作程序,落实工作责任,加强工作考核。认定机构在认定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之前,应当以书面方式告知责任主体不良行为事实,接受责任主体在规定期限内的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的期限为自责任主体接到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经责任主体陈述和申辩后,认定机构确认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无误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认定情况书面告知责任主体。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责任主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在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一并直接下发不良行为记录认定书。各级城管综合执法主管等部门对权限内建筑市场行为责任主体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及时抄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由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下发不良行为记录认定书。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定不良行为记录的有关证据资料要及时固定、整理、归档、保存。
第八条 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按照《湖南省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将认定的不良行为记录填入“湖南省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上报系统”,并在该系统中导出《湖南省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统计表》,加盖公章后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的不良行为记录应同时抄送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九条 湖南省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原则上每季度公布一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于每季度后第一个月10日前将本地区不良行为记录汇总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必要时也可立即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上报信息进行汇总后,以文件形式统一公布,并同时在我厅官网上发布。根据实际情况,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必要时可即时对不良行为记录予以公布。责任单位不良行为记录公布期限为自公布发文之日起180天,责任人不良行为记录公布期限为自公布发文之日起720天。
第十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级认定上报的不良行为记录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不良行为记录认定上报后原则上不予修改和撤回,下级部门在不良行为记录公布前要求修改和撤回的,应书面说明原因。上级部门有权对下级部门上报的不良行为记录进行核查。
第十一条 不良行为记录公布后出现争议,由认定上报该不良行为记录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重新调查核实并提出详细报告。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监督执法管理机构认定上报的不良行为记录出现失实或失误的,应明确责任单位及责任人,按规定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属于不良行为记录责任主体认定错误的,应重新确定不良行为记录责任主体,履行告知程序,并认定上报其不良行为记录。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实情况和对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情况应一并书面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核实情况核查确认后予以维持或更正,对认定上报的不良行为记录出现失实或工作失误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予以全省通报批评。
第十二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纪检监察机构要加强对不良行为记录认定上报工作的监察,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或营私舞弊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2月1日止。
附件:1.湖南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告知书
2.湖南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书
3.湖南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统计表
4.湖南省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21年2月7日印发
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直有关厅局,省质安监总站、省造价总
站,省建筑业协会、省建设监理协会。
附件1
湖南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告知书
编号:
: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勘察等)的 工程,存在
等不良行为,责任人 ,证号 。依据《湖南省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公布制度》,拟记录你单位 (严重/一般)不良行为一次,责任人 (严重/一般)不良行为一次。
你单位收到该告知书后如有异议,可在五日内向我厅提出书面陈述或申辩,并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逾期则视为认可上述事实。
特此告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年 月 日
签收人 送达人 、
签收日期 年 月 日
注: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参照式样制定本单位不良行为记录告知书。
附件2
湖南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书
编号:
: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勘察等)的 工程,存在
等不良行为,责任人 ,证号 。依据《湖南省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公布制度》,决定记录你单位 (严重/一般)不良行为一次,责任人 (严重/一般)不良行为一次。
特此告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年 月 日
签收人 送达人 、
签收日期 年 月 日
注: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参照式样制定本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书。
附件3 | |||||||||||||||
湖南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统计表 | |||||||||||||||
上报单位:(盖章) | 上报时间: 年 月 日 | ||||||||||||||
项目名称 |
认定 部门 |
记录日期 | 责 任 单 位 | 责 任 人 员 | |||||||||||
单位名称 | 类型 | 资质等级 | 不良行为代码 | 不良行为内容 | 不良行为性质 | 责任人 | 类型 | 单位名称 | 注册号 | 不良行为代码 | 不良行为内容 | 不良行为性质 | |||
例:**项目 | **建设局 | 2021-1-1 | **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施工企业 | 施工总承包… | DZ-09 | 拒不执行工程监理单位有关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指令;拒不执行相关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发出的整改或停止施工通知;() | 严重 | ** | 注册建造师 | ** | *** | DZ-09 | 拒不执行工程监理单位有关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指令;拒不执行相关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发出的整改或停止施工通知;() | 严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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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
说明: | |||||||||||||||
1、表中“不良行为记录内容”须严格按照《认定标准》中所列示的“不良行为”内容填写,其中的并列行为需选其一;“其它不良行为”需注明其行为内容,表中“不良行为性质”须填写“一般或严重” | |||||||||||||||
2、此表中各指标须填全、填准并不得手写。以市(州)、县(市、区)为单位,以邮件报送至省厅。(邮箱:jstjgc@126.com) |
附件4 | |||||
湖南省建筑市场违法违规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 |||||
市场 主体 |
行为 代码 |
不良行为 | 认定依据 | 处罚依据 | 备注 |
建设 单位 (部A1、 省AZ) | A1-1-01 | 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 |
A1-1-02 | 在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未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有关招标内容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不按核准内容进行招标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八条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五条 | ||
A1-1-03 |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 | 《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 ||
A1-1-04 | 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
A1-1-05 | 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
A1-1-06 |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
A1-1-07 |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采用虚假证明文件骗取施工许可证;伪造、涂改施工许可证 | 《建筑法》第七条 | 《建筑法》第六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 ||
建设 单位 (部A1、 省AZ) | A1-1-08 | 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 |
A1-1-09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未按规定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 ||
A1-2-01 |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第四条 | 《招投标法》第四十九条 | ||
A1-2-02 | 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 |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九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八条 |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五条 | ||
A1-2-03 | 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而自行招标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 ||
A1-2-04 | 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勘察、设计、货物擅自进行邀请招标或不招标 |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十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一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一条 |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五条 | ||
建设 单位 (部A1、 省AZ) | A1-2-05 | 未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 | 《招标投标法》第十六条 |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五条 | |
A1-2-06 | 自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少于五个工作日 |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二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五条 |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 | ||
A1-2-07 | 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终止招标 |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五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十四条 |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二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五条 | ||
A1-2-08 | 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 《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十四条 |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三条 | ||
建设 单位 (部A1、 省AZ) | A1-2-09 | 资格预审或者评标标准和方法含有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 | 《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 |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四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九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七条 | |
建设 单位 (部A1、 省AZ) | A1-2-10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二条 |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 | |
A1-2-11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泄露标底 |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二条 |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 | ||
A1-2-12 |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时间少于二十日 |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 |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五条 | ||
A1-2-13 |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 |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五条 | ||
A1-2-14 | 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 |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五条 | ||
A1-2-15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 |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 |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四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九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七条 | ||
A1-2-16 | 不从依法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 |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 |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 | ||
建设 单位 (部A1、 省AZ) | A1-2-17 | 应当回避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人参与评标 |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 |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四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九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七条 | |
A1-2-18 | 使用招标文件没有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 |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 |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四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九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七条 | ||
A1-2-19 | 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 |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 |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七条 | ||
A1-2-20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人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 |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二条 |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七条 | ||
A1-2-21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三条 |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五条 | ||
A1-2-22 | 不按规定期限确定中标人 |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四十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六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四十七条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一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八条 | ||
建设 单位 (部A1、 省AZ) | A1-2-23 | 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 《招投标法》四十七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 |
A1-2-24 |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改变中标结果 |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一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八条 | ||
A1-2-25 | 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 |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 | ||
A1-2-26 | 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或强制要求中标人垫资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二条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三条 | ||
A1-2-27 | 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 |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七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一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八条 | ||
A1-2-28 | 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 |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九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四十九条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一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八条 | ||
A1-2-29 | 在工程发包中索贿、受贿 | 《建筑法》第十七条 | 《建筑法》第六十八条 | ||
A1-2-30 | 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十二条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 ||
建设 单位 (部A1、 省AZ) | A1-2-31 | 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五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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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2-32 | 未按规定要求委托检测或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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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2-33 | 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 ||
A1-3-01 | 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条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
A1-3-02 | 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
A1-3-03 | 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设计;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设计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建设质量 |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 ||
A1-3-04 | 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七条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五十五条 |
||
A1-3-05 | 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同意施工 | 《建筑法》第四十九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 《建筑法》第七十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 ||
A1-3-06 | 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弄虚作假送检试样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办法》第三十一条 | ||
建设 单位 (部A1、 省AZ) | A1-3-07 | 未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 |
A1-3-08 | 未提供或挪用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八条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五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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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3-09 | 压缩合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周期的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 ||
A1-3-10 | 提供不真实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审资料的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 ||
A1-3-11 | 对施工图审查机构提出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的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 ||
A1-4-01 | 不按合同约定支付施工工程款及工程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检测试验等费用,或违规收取费用 | 《合同法》第十六章第二百八十六条 | |||
AZ-01 | 未按规定对建设工程现场勘察进行见证 | 《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八条 | |||
AZ-02 | 未按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擅自变更勘察设计文件 | 《湖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 |||
建设 单位 (部A1、 省AZ) | AZ-03 | 依法必须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未按规定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 |
AZ-04 | 自行招标活动中有失公正或因失误、失职,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 | ||||
AZ-05 | 阻碍或不配合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标投标投诉事项的调查取证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八条 | |||
AZ-06 | 不按规定办理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手续 | 《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条 | |||
AZ-07 | 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依法直接发包的分包工程未签署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合格意见擅自施工 | 《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条,《湖南省建设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制度》第四条 | |||
AZ-08 | 拒不执行相关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发出的整改或停止施工通知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十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 |||
AZ-09 | 伪造、篡改竣工验收备案文件 | ||||
AZ-10 | 向工程承包人直接指定分包人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六条 | |||
AZ-11 | 不按规定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 《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九条 | |||
AZ-12 | 未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 |||
建设 单位 (部A1、 省AZ) | AZ-13 | 使用列入国家和省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十一条,《湖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十条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一条,《湖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条 | |
AZ-14 | 未按规定在施工现场或销售现场公示建筑节能信息 | 《湖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三条 | ||
AZ-15 | 未按规定办理初步设计审批手续 | 《湖南省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第七条 | |||
AZ-16 | 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不按有关规定经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和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盖章 | 《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 |||
AZ-17 | 中止施工和恢复施工时未依法报告和申请核验施工许可证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九条 | |||
AZ-18 | 不按规定将建设工程相关合同及补充协议和竣工结算审核报告送相应备案机关 | 《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九条 | |||
AZ-19 | 不按规定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 |||
AZ-20 | 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 |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七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 ||
AZ-21 | 擅自预售商品房 |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八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 ||
AZ-22 | 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或者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九条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七条 | ||
建设 单位 (部A1、 省AZ) | AZ-23 |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 | 《消防法》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三条 | 《消防法》第五十八条 | |
AZ-24 | 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 | 《消防法》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三条 | 《消防法》第五十八条 | ||
AZ-25 | 未依照法律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 《消防法》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三条 | 《消防法》第五十八条 | ||
AZ-26 | 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九条 | 《消防法》第五十九条 | ||
AZ-27 | 擅自占用城市绿地或未按照规定办理临时占用绿地审批手续 | 《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九条,《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二十条 |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 | ||
AZ-28 | 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坏城市绿地 |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城市绿化条例》第十八条 |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 | ||
AZ-29 |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未按照规定在其基本建设投资中安排配套绿化资金 | 《城市绿化条例》第十六条,《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十七条 | |||
AZ-30 |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配套绿化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并在主体工程建成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内完成 |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十六条 | |||
AZ-31 |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用地面积,因特殊条件限制达不到规定标准的,未按照规定进行异地绿化 | 《湖南省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十七条,《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十七条 | 《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九条,《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三十条 | ||
AZ-32 | 违反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兴建城市供水工程 | 《城市供水条例》第十五条 | 《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四条 | ||
AZ-33 | 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擅自拆除、改装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 | 《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 | 《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五条 | ||
AZ-34 | 其他不良行为 | ||||
勘察单位及注册执业人员(部B1、 省BZ) | B1-1-01 |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接业务;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接业务 | 《建筑法》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 《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 |
B1-1-02 |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业务的 | 《建筑法》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八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 《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 ||
勘察单位及注册执业人员(部B1、 省BZ) | B1-1-03 | 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业务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八条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 |
B1-1-04 | 以其他单位名义承接业务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八条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 ||
B1-2-01 | 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接业务 | 《建筑法》第十七条 | 《建筑法》第六十八条 | ||
B1-2-02 | 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 |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 | ||
B1-2-03 | 以他人名义投标;利用伪造、转让、租借、无效的资质证书参加投标;请其他单位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代为签字盖章,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九条 |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二条 | ||
B1-2-04 | 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又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同一个标 |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七条 |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一条 | ||
B1-2-05 | 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结严重的 |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 | 《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 | ||
B1-2-06 | 将承接的业务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 《建筑法》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 《建筑法》第六十七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 ||
B1-3-01 | 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
勘察单位及注册执业 人员 (部B1、 省BZ) | B1-3-02 | 弄虚作假、提供虚假勘察成果资料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十四、第二十四、第二十五条 |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
|
B1-3-03 | 勘察工作原始记录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 |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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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3-04 | 勘察文件没有责任人签字或者签字不全 |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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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3-05 | 不参加施工验槽 |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九条 |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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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3-06 | 项目完成后,勘察文件不归档保存 |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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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Z-01 |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质证书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第三十四条 |
||
BZ-02 | 未按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第三十二条 | ||
BZ-03 | 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第三十条 | ||
BZ-04 | 因勘察原因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九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
||
勘察单位及注册执业 人员 (部B1、 省BZ) | BZ-05 | 注册执业人员未按国家法律法规进行执业活动;注册执业人员同时受聘于两个及两个以上单位或在两个及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 《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条,《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 |
BZ-06 | 不按规定报送统计报表 | 《统计法》第三条 | |||
BZ-07 | 不按规定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 |||
BZ-08 | 其他不良行为 | ||||
设计单位及注册执业 人员 (部C1、 省CZ) | C1-1-01 |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接业务;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接业务 | 《建筑法》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 《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 |
C1-1-02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 | 《建筑法》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 《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 ||
C1-1-03 | 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业务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八条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 ||
C1-1-04 | 以其他单位名义承接业务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八条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 |
||
C1-2-01 | 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接业务 | 《建筑法》第十七条 | 《建筑法》第六十八条 | ||
设计单位及注册执业 人员 (部C1、 省CZ) | C1-2-02 | 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 |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 | |
C1-2-03 | 以他人名义投标;利用伪造、转让、租借、无效的资质证书参加投标;请其他单位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代为签字盖章,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九条 |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二条 | ||
C1-2-04 | 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又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同一个标 |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七条 |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一条 | ||
C1-2-05 | 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 |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 | 《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 | ||
C1-2-06 | 将承接的业务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 《建筑法》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 《建筑法》第六十七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 ||
C1-3-01 | 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
C1-3-02 | 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 ||
C1-3-03 | 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 | 《建筑法》第五十七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六十三条 | ||
设计单位及注册执业 人员 (部C1、 省CZ) | C1-3-04 |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五十六条 |
|
CZ-01 |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第三十四条 |
||
CZ-02 | 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第三十条 |
||
CZ-03 | 未按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第三十二条 |
||
CZ-04 | 采用专有、专利技术的建设工程,未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提出相应的保障工程质量生产安全措施的建议 | 《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 |||
CZ-05 | 注册执业人员未按国家法律法规进行执业活动;注册执业人员同时受聘于两个及两个以上单位或在两个及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 《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条,《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 ||
CZ-06 | 擅自修改已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 |||
设计单位及注册执业 人员 (部C1、 省CZ) | CZ-07 | 因设计原因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
CZ-08 | 不按规定程序和有关批准文件进行设计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十五条,《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 |
||
CZ-09 | 不按规定在设计文件上盖章签字 | 《湖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 |||
CZ-10 | 在建设工程施工前,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设计交底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条,《湖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 |||
CZ-11 | 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竣工验收;不出具相应的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湖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 |||
CZ-12 | 不按规定报送统计报表 | 《统计法》第三条 | |||
CZ-13 | 不按规定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 |||
CZ-14 | 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 | 《消防法》第五十九条 | ||
CZ-15 | 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进行城市供水工程设计的;未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市供水工程设计 | 《城市供水条例》第十六条 | 《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四条 | ||
CZ-16 | 其他不良行为 | ||||
施工图审查机构及 从业人员 (部I1、 省IZ) | I1-1-01 | 超出范围从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 |
I1-1-02 | 使用不符合条件的审查人员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 ||
I1-2-01 | 未按照规定的内容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 ||
I1-2-02 | 未按规定上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 ||
I1-2-03 | 未按规定填写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告知书的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 ||
I1-2-04 | 未按规定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的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 ||
I1-2-05 | 已出具审查合格书的施工图,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 ||
I1-2-06 | 出具虚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的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 ||
施工图审查机构及 从业人员 (部I1、 省IZ) | IZ-01 | 不按规定报送统计报表 | 《统计法》第三条 | ||
IZ-02 | 不按规定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 |||
IZ-03 | 不按规定进行消费安全性、人防工程(不含人防指挥工程)防护安全性审查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九条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 ||
IZ-04 | 其他不良行为 | ||||
施工单位及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 (部D1、 省DZ) | D1-1-01 |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接工程,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接工程 | 《建筑法》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 《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 |
D1-1-02 |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 《建筑法》第十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 ||
D1-1-03 | 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工程 | 《建筑法》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 ||
D1-1-04 | 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 ||
D1-1-05 | 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建筑企业资质证书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 |||
D1-1-06 |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未取得证书上岗且情节严重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 ||
施工单位及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 (部D1、 省DZ) | D1-2-01 | 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接工程 | 《建筑法》第十七条 | 《建筑法》第六十八条 | |
D1-2-02 | 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 |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 |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 | ||
D1-2-03 | 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 |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 | ||
D1-2-04 | 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 |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 | 《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 | ||
D1-2-05 | 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将承包的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和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处于有效期的单位;采购或使用未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预制构(配)件和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生产的预制构(配)件和预拌混凝土 | 《建筑法》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七条、第九条 | 《建筑法》第六十七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 ||
D1-3-01 | 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含消防)、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示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 | 《建筑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 《建筑法》第七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 ||
D1-3-02 | 未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 |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
D1-3-03 | 未按规定对建筑材料(含消防)、建筑构(配)件、设备和预拌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按规定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 | 《建筑法》第五十九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 《建筑法》第七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 ||
施工单位及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 (部D1、 省DZ) | D1-3-04 | 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或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规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十八条 | |
D1-3-05 | 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 ||
D1-4-01 | 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主要负责人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逃匿;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 | ||
D1-4-02 | 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 《建筑法》第四十四条 | 《建筑法》第七十一条 | ||
D1-4-03 | 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危险性较大的专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 |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 ||
D1-4-04 |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 | 《建筑法》第四十六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二十五条 |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 ||
D1-4-05 | 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 |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 ||
D1-4-06 | 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 ||
施工单位及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 (部D1、 省DZ) | D1-4-07 | 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验收合格后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 |
D1-4-08 |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 |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 ||
D1-4-09 | 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 ||
D1-4-10 | 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 ||
D1-4-11 | 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 ||
D1-4-12 | 在尚未竣工且无安全保障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 ||
D1-4-13 |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 ||
D1-4-14 | 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 ||
施工单位及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 (部D1、 省DZ) | D1-4-15 | 安全防护用具、施工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周转材料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使用、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施工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周转材料无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检验检测合格证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 |
D1-4-16 | 使用未经安装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 ||
D1-4-17 | 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安装、拆卸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 ||
D1-4-18 | 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未得到严格执行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 ||
D1-4-19 |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三条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 ||
D1-4-20 |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或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 ||
施工单位及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 (部D1、 省DZ) | D1-4-21 | 发生工程质量和生产安全事故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六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 |
D1-4-22 |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施工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五条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 ||
D1-4-23 |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生产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九条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条、第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四条 | ||
D1-4-24 | 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接受转让;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三条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二十四条 | ||
D1-5-01 | 恶意拖欠或克扣劳动者工资 | 《劳动法》第五十条 | 《劳动法》第九十一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 | ||
DZ-01 | 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证;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二十七条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 | ||
DZ-02 | 所承包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 | 《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滴十二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七条 | ||
施工单位及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 (部D1、 省DZ) | DZ-03 | 未对危大工程进行控制管理;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的防护保证措施不到位、不落实或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 《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 ||
DZ-04 | 危大工程未按《湖南省建筑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制度》要求进行审查或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危大工程的专项工程施工方案未得到严格执行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湖南省建设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制度》第五条、第七条 | |||
DZ-05 | 不具备相应资质自行承担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与拆卸以及附着升降脚手架工程施工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 ||
DZ-06 | 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弄虚作假送检试样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办法》第三十一条 | ||
DZ-07 | 工程质量保证措施不到位、不落实或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实物质量达不到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施工中存在重大工程质量隐患 | ||||
DZ-08 | 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及措施不到位、不落实或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生产安全实体防护保证措施达不到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国家和省的规定要求;施工中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 |||
施工单位及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 (部D1、 省DZ) | DZ-09 | 拒不执行工程监理单位有关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指令;拒不执行相关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发出的整改或停止施工通知 | 《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十三条 | ||
DZ-10 | 农民工宿舍、食堂、饮水、淋浴、卫生等基本生活设施不符合安全性要求和卫生标准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关于进一步改善建筑业农民工作业、生活环境,切实保障农民工职业健康的通知》 | |||
DZ-11 | 不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 《建筑法》第四十八条,《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 |||
DZ-12 | 拒绝或者放弃按照其投标文件中标;拒绝按照招标文件和其投标文件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施工承包合同 | 《招投标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 |||
DZ-13 | 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同时受聘于两个及两个以上单位或在两个及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 《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条,《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 《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 ||
DZ-14 | 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或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不履行管理义务,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 | 《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4〕118号)第七条 | 《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4〕118号)第十三条 | ||
施工单位及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 (部D1、 省DZ) | DZ-15 | 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擅自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 |
DZ-16 | 以低于企业成本的价格承接工程;与建设单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六条 | |||
DZ-17 | 项目经理违反规定同时承接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在建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在建项目任职 | ||||
DZ-18 | 未按照当地环境保护的规定,采取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 |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 |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 | ||
DZ-19 | 工地车辆超限超载 |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 |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 | ||
DZ-20 | 不按规定报送统计报表 | 《统计法》第三条 | |||
DZ-21 | 不按规定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 |||
DZ-22 |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 ||
DZ-23 | 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 | ||
DZ-24 |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 | 《消防法》第十二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 | 《消防法》第五十八条 | ||
施工单位及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 (部D1、 省DZ) | DZ-25 | 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 | 《消防法》第五十九条 | |
DZ-26 | 损坏城市树木花草;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保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损坏城市绿化设施 |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 | ||
DZ-27 | 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士采石、设置垃圾推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境造成破坏活动 |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 ||
DZ-28 |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 ||
DZ-29 | 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五十一条 | ||
DZ-30 | 装修装饰企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不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擅自动用明火作业和进行焊接作业的,或者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 《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 《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 ||
DZ-31 | 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 |||
施工单位及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 (部D1、 省DZ) | DZ-32 | 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或者未按照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 |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一条 |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 |
DZ-33 | 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
DZ-34 |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新区建设和旧城区改建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十九条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 ||
DZ-35 | 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进行城市供水工程施工;未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市供水工程施工 | 《城市供水条例》第十六条 | 《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四条 | ||
DZ-36 | 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 | 《城市供水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 | 《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五条 | ||
DZ-37 | 建设工程施工危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 | 《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一条 | 《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六条 | ||
DZ-38 | 其他不良行为 | ||||
工程监理 单位及注册监理工程师 (部E1 、 省EZ) | E1-1-01 |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接业务;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接业务 | 《建筑法》第十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 |
E1-1-02 |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业务的 | 《建筑法》第十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 ||
E1-1-03 | 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业务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 ||
E1-1-04 |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证书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
E1-1-05 | 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 ||
E1-2-01 | 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 |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 | ||
E1-2-02 | 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 |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 | ||
E1-2-03 | 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结严重的 |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 | 《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 | ||
工程监理 单位及注册监理工程师 (部E1 、 省EZ) | E1-2-04 | 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 《建筑法》第三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 |
E1-3-01 | 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 | 《建筑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 ||
E1-3-02 | 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 | 《建筑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 ||
E1-3-03 | 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 ||
E1-3-04 | 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 ||
E1-3-05 | 发现工程质量及安全生产隐患未及时书面通知施工单位整改或者停止施工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 ||
E1-3-06 | 施工单位拒不执行监理发出的整改或者停止施工通知时,未及时书面报告相关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机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 ||
E1-3-07 | 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施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理,或者依法履行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理职责不及时、不到位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 ||
EZ-01 | 未按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 ||
工程监理 单位及注册监理工程师 (部E1 、 省EZ) | EZ-02 | 以其他单位名义承接业务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 |
EZ-03 | 不按规定实施工程质量及安全生产旁站监理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第二条 | |||
EZ-04 | 不按规定实施见证取样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第三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 |||
EZ-05 |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指定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的生产厂家和供应商 | ||||
EZ-06 | 与勘察、设计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 《湖南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 |||
EZ-07 | 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条件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 ||
EZ-08 | 工程项目监理人员配备达不到规定要求或人员不到位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 |||
EZ-09 | 执行相关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有关通知不到位、不及时 | ||||
工程监理 单位及注册监理工程师 (部E1 、 省EZ) | EZ-10 | 同意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的工程施工;对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擅自施工的行为,未及时书面报告相关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 |||
EZ-11 | 对建设、施工以及其他有关单位违反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未及时制止并书面报告相关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机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 ||
EZ-12 | 因监理失职发生工程质量和生产安全事故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 ||
EZ-13 | 注册监理工程师以他人名义或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从事监理活动 |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 ||
EZ-14 | 注册监理工程师同时受聘于两个及两个以上单位或在两个及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 《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条 | 《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 ||
EZ-15 | 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未经批准同时兼监2个及以上工程项目 |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 |||
EZ-16 | 不按规定报送统计报表 | 《统计法》第三条 | |||
EZ-17 | 不按规定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 |||
EZ-18 | 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九条、第十二条 | 《消防法》第五十九条 | ||
EZ-19 | 其他不良行为 | ||||
招标代理 单位及 从业人员 (部F1、 省FZ) | F1-2-01 | 在工程招标代理活动中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 《招投标法》第二十二条 | 《招投标法》第五十条 | |
F1-2-02 | 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 《招投标法》第三十二条 | 《招投标法》第五十条 | ||
FZ-01 | 以其他单位名义承接业务;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业务 | ||||
招标代理 单位及 从业人员 (部F1、 省FZ) | FZ-02 | 从事同一项目的招标代理和投标咨询;在同一项目为两个及两个以上投标人提供投标咨询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二条 | ||
FZ-03 | 未经有权部门核准擅自不公开招标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一条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 | ||
FZ-04 | 未按规定办理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备案手续;不按已经备案的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进行招标代理活动 |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五条 | ||
FZ-05 |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自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时间少于五个工作日 |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二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五条 |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 | ||
FZ-06 | 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 | ||||
FZ-07 | 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 | 《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十四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三条 | ||
FZ-08 |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时间少于二十日 |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 |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五条 | ||
招标代理 单位及 从业人员 (部F1、 省FZ) | FZ-09 |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 |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五条 | |
FZ-10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规定要求 |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 |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四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九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七条 | ||
FZ-11 | 不按规定期限确定中标人 |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四十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六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四十七条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一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八条 | ||
FZ-12 | 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评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 《招投标法》第四十七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 ||
FZ-13 | 阻碍或不配合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标投标投诉事项的调查取证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八条 | |||
FZ-14 | 不按规定发布招标公告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三、第十四条,《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规定》 | |||
FZ-15 | 未按招标公告载明的时间、地点、条件等组织投标人报名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五条 | |||
招标代理 单位及 从业人员 (部F1、 省FZ) | FZ-16 | 不按规定的收费标准出售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五条,《关于转发〈省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 ||
FZ-17 | 不将资格预审结果告知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九条 | |||
FZ-18 | 在招标过程中因失误造成投诉,并经查证属实 | ||||
FZ-19 | 不按规定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 |||
FZ-20 | 其他不良行为 | ||||
评标委员会成员 (省NZ) | NZ-01 | 与招标人、投标人有亲戚或利益等可能影响评标的公正性关系,不主动回避而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三十条,《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第十二条 | ||
NZ-02 | 在招标活动过程中收受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四条,《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十三条 |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四条 | ||
NZ-03 | 透露应当保密的与评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四条,《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十四条 |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四条 | ||
NZ-04 | 在评标过程中有影响其他评委客观、公正地独立评标的言行 |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十三条 |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三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八条 | ||
评标委员会成员 (省NZ | NZ-05 | 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评标;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八条,《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三条,《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及监理招标评委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 ||
NZ-06 | 在评标过程结束后,经后评估认定为劣质高评、优标低评 |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十三条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三条 | ||
NZ-07 | 其他不良行为 | ||||
工程造价 咨询单位及注册造价 工程师 (部G1、GZ) | G1-1-01 | 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四条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 |
G1-1-02 |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 ||
G1-1-03 |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 |||
G1-1-04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 | |||
G1-1-05 | 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 ||
G1-2-01 |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不备案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 ||
工程造价 咨询单位及注册造价 工程师 (部G1、GZ) | G1-2-02 | 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及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 |
G1-2-03 | 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 ||
G1-2-04 | 转让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 ||
G1-3-01 | 在建筑工程计价活动中,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五条 |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 ||
GZ-01 | 以其他单位名义承接业务;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业务 | 《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 《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 ||
GZ-02 | 以他人名义或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从事造价咨询活动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 ||
GZ-03 | 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 ||
GZ-04 | 除法律法规规定外,未经委托人同意,对外提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过程中获知的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业务资料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 |||
GZ-05 | 为建设项目承包人编制竣工结算文件后,又接受委托审核该建设项目的竣工结算 | 《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 《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 ||
GZ-06 | 故意或因重大过失造成所编制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错误,致使建设单位或者承包单位遭受损失 | 《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 |||
GZ-07 | 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中使用非本单位注册执业人员 | 《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 《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 ||
工程造价 咨询单位及注册造价 工程师 (部G1、GZ) | GZ-08 | 注册造价师同时受聘于两个及两个以上单位或在两个及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 《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 《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 |
GZ-09 | 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未加盖注有企业名称、资质等级及证书编号的执业印章;未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名并盖章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 |||
GZ-10 | 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中因失误、失职造成投诉,并经查证属实 | ||||
GZ-11 | 不履行注册造价工程师义务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 |||
GZ-12 | 不按规定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 |||
GZ-13 | 其他不良行为 | ||||
检验检测 单位及从业 人员 (部H1、 省HZ) | H1-1-01 | 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承接检验检测业务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条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 |
H1-1-02 | 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验检测活动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八条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 ||
H1-1-03 |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 |||
H1-1-04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 |||
H1-1-05 |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十条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 ||
H1-2-01 | 转包检验检测业务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 ||
H1-3-01 | 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 ||
H1-3-02 | 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 ||
检验检测 单位及从业 人员 (部H1、 省HZ) | H1-3-03 | 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 |
H1-3-04 | 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八条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 ||
H1-3-05 | 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 ||
H1-3-06 | 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鉴定结论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 ||
HZ-01 | 未按规范和有关规定要求出具检测试验数据、报告 | 《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第十条 | |||
HZ-02 | 以其他单位名义承揽业务;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业务 | ||||
HZ-03 |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推荐或监制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 |||
HZ-04 | 检验检测人员同时受聘于两个及两个以上单位或在两个及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 《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条 | 《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 ||
HZ-05 | 不按规定接受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条,《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 |||
HZ-06 | 不按规定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 |||
检验检测 单位及从业 人员 (部H1、 省HZ | HZ-07 | 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 |
HZ-08 | 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 | 《消防法》第六十九条 | ||
HZ-09 | 其他不良行为 | ||||
施工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周转材料的出租和安装拆卸单位 (省JZ) | JZ-01 | 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担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安装、拆卸业务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 ||
JZ-02 | 涂改、伪造、出借、转让资质证书或其它文书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 ||
JZ-03 | 出租无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的施工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周转材料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 |||
JZ-04 | 出租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检测或检验检测不合格的施工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周转材料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 ||
JZ-05 | 出租的机械设备、配件,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 ||
施工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周转材料的出租和安装拆卸单位 (省JZ) | JZ-06 | 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时,未编制安装、拆卸方案、未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施工时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 |
JZ-07 | 因安装、拆卸或出租不合格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周转材料发生工程质量或安全生产事故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 |||
JZ-08 | 不按规定接受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 《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 |||
JZ-09 | 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未按规定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或未办理安装验收手续并签字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 |||
JZ-10 | 不按规定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 |||
JZ-11 | 其他不良行为 | ||||
预制构(配)件和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省KZ) | KZ-01 |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接业务;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接业务 | 《建筑法》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 《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 |
KZ-02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或取得资质证书 | 《建筑法》第十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 ||
KZ-03 | 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业务 | 《建筑法》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 ||
预制构(配)件和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省KZ) | KZ-04 | 涂改、伪造、出借、转让资质证书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 |
KZ-05 | 未建立或未严格执行质量管理制度 | ||||
KZ-06 | 集料的储存条件、粉尘污染的控制等不能满足规范要求 | ||||
KZ-07 | 生产设备及仪器鉴定证书不齐全;鉴定周期不连续,达不到规范允许的精度要求 | ||||
KZ-08 | 砂、石、水泥、钢筋、外加剂等原材料的进场复试记录不完整;混凝土试配记录及检测报告不完整、不规范;混凝土、砂浆施工配合比资料不完整、不规范 | ||||
KZ-09 | 混凝土的坍落度不符合设计要求;在生产、供应预制构(配)件和预拌混凝土过程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 | 《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 |||
KZ-10 | 预制构件生产单位制作的钢筋预应力值不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或校验没有书面记录 | ||||
KZ-11 | 对出厂的预制构(配)件和预拌混凝土,未按国家相关规定、标准及合同的要求进行检验检测;未出具出厂合格证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 ||
KZ-12 | 预制构(配)件成品管理不规范 | ||||
KZ-13 | 出售不合格的预拌混凝土和预制构(配)件 | 《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 ||
KZ-14 | 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试验人员 | ||||
预制构(配)件和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省KZ) | KZ-15 | 不按规定接受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不按规定接受工程项目监理单位的延伸监理 | 《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 ||
KZ-16 | 不按规定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 |||
KZ-17 | 其他不良行为 | ||||
承担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责任险的保险机构 (省LZ) | LZ-01 | 不按规定与投保企业签订书面保险合同 | 《保险法》第十一条 | ||
LZ-02 | 事故发生后,不按规定期限支付赔偿金或预付赔偿金 | 《保险法》第二十五条 | |||
LZ-03 | 不按规定配合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 《关于切实做好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通知》第六条第一款 | |||
LZ-04 | 将意外伤害保险替代安责险要求企业购买 | 《关于切实做好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通知》第七条第三款 | |||
LZ-05 | 不按规定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 |||
LZ-06 | 其他不良行为 | ||||
MZ-01 | 不按规定与被担保单位签订书面担保合同;不按规定向债权人提供担保 | 《湖南省推行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担保制度的若干规定(试行)》第十一条 | |||
承担施工承包合同担保的单位 (省MZ) | MZ-02 | 在施工承包合同尚未履行完毕之前,擅自撤回相应的施工承包合同担保 | 《湖南省推行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担保制度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二十三条 | ||
MZ-03 | 所有担保活动担保余额的总额超过上一年度未净资产的10倍;单笔承包人履约担保的担保金额超过上一年度未净资产的50%;单笔发包人支付担保的担保金额超过上一年度未净资产的20% | 《湖南省推行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担保制度的若干规定(试行)》第十四条 | |||
MZ-04 | 不按规定履行担保责任 | 《湖南省推行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担保制度的若干规定(试行)》第十五条 | |||
MZ-05 | 不按规定接受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招投标监管机构的监督检查 | 《湖南省推行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担保制度的若干规定(试行)》第十四条 | |||
MZ-06 | 不按规定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 |||
MZ-07 | 其他不良行为 | ||||
房地产估价机构(省NZ) | NZ-01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 |
NZ-02 | 未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估价业务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 ||
NZ-03 | 不按规定设立分支机构;新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备案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十一、二十二条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 ||
房地产估价机构(省NZ) | NZ-04 | 不按规定承揽业务;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不按规定出具估价报告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十六、二十九、三十二条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 |
NZ-05 | 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其估价人员应当回避未回避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 ||
NZ-06 | 违反规定擅自对外提供估价过程中获知的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业务资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 ||
NZ-07 |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房地产估价业务;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 | ||
NZ-08 | 其他不良行为 | ||||
绿色建材提供单位、评价咨询单位(省OZ) | OZ-01 | 擅自更改、简化评价程序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绿色建筑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附件2,《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 | ||
绿色建材提供单位、评价咨询单位(省OZ) | OZ-02 | 故意或因重大过失造成所编制的评价结果文件错误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绿色建筑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第六款、第八款 |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 |
OZ-03 | 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绿色建筑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第六款、第八款 | |||
OZ-04 | 转包评价业务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绿色建筑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第六款、第八款,《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 ||
OZ-05 | 出现影响环境的恶性事件和重大质量事故的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绿色建筑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第六款、第八款 | |||
OZ-06 | 标识产品(项目)与申请企业提供的样品不一不不致的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绿色建筑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第六款、第八款 | |||
绿色建材提供单位、评价咨询单位(省OZ) | OZ-07 | 泄露评价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绿色建筑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第六款、第八款,《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 |
OZ-08 | 泄露评价机构或被评价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 | |||
OZ-09 | 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的评价意见 |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 | |||
OZ-10 | 负责评价的项目及文件在技术审查、评价备案中被认为存在重大原则问题,一年内被予以退回或不予批准2次以上 |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 | |||
OZ-11 | 在执业过程中,有索贿、受贿等行为 |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 | |||
OZ-12 | 提供虚假、不完整的证书、检测报告等材料 | 《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 | |||
OZ-13 | 其他不良行为 | ||||
各建筑市场主体执业从业人员(省PZ) | PZ-01 | 考试过程中抄袭答案、互相传递考试资料、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使用禁止带入考场的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 |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第七条 |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第七条 | |
PZ-02 | 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 |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第八条 |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第八条 | ||
PZ-03 | 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应试人员、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行为 |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第九条 |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第九条 | ||
PZ-04 | 其他不良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