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于:2021年01月06日
湘建设〔2020〕206号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
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领域全过程工程咨询发展,规范全过程工程咨询招标投标活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部委文件精神,我厅制定了《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勘察设计处。
联系电话:0731—88950076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12月28日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
全过程工程咨询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领域全过程工程咨询发展,规范全过程工程咨询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等文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全过程工程咨询,是指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接受建设单位委托,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监理、造价咨询、项目管理、招标代理等工程咨询服务的活动。
政府投资、国有资金投资新建项目应当采用全过程工程咨询模式,服务内容原则上包含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监理、造价咨询、项目管理五项咨询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可自行选择:
(一)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且不需新增建设用地的小型建设项目;
(二)小型维修、加固、改造、二次装修、应急工程项目等。
采用全过程工程咨询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按国家有关规定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的政府投资项目除外。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工程设计,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提供相关服务。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初步设计审批的需要。
本办法所称工程监理,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本办法所称造价咨询,是指对建设工程提供全过程、动态的造价管理,包括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算、预算;设计方案比选、优化设计、限额设计等工程造价分析与控制;建设项目合同价款的确定(包括招标工程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和审核)、合同价款的签订与调整(包括工程变更、工程洽商和索赔费用的计算)及工程款支付、工程结算及竣工结(决)算的编制和审核;以及提供有关工程造价信息等服务。
本办法所称项目管理,是指对建设工程提供项目策划、报批、工程咨询、投资、安全、进度、质量、合同、信息、风险、组织协调、运营维护等全周期综合统筹管理。
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是指对建设工程提供编制招标文件(包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底),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提供招标前期咨询、协调合同的签订等业务。
第五条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合同估算金额达到依法必须招标规定标准的,应当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单位。
第六条 全过程工程咨询招标投标工作鼓励采用电子化交易方式。
第七条 进行全过程工程咨询招标的建设项目应当具备经审批机关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备案文件)和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项目规划设计条件)等。
第八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项目特点、服务需求编制全过程工程咨询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须知;
(二)项目说明,包括项目概况、最高投标限价、费用支付方式、咨询服务期限等内容;
(三)招标范围及要求,包括招标内容及范围、联合体要求、需执行的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质量标准和要求;
(四)资格审查标准;
(五)投标文件编制要求,包括投标单位资信业绩、服务团队、工作大纲的编制深度、设计方案编制任务书、投标报价的编制内容和要求等;
(六)投标担保要求;
(七)履约担保要求;
(八)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招标人负责提供与招标项目有关的基础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推荐使用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招标文件示范文本(附件)。
第九条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类别、工程规模、委托内容、服务需求等依法合理设立投标人资质、类似工程业绩、项目负责人资格等,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类似工程业绩设置须与招标项目工程类别相符,用于资格要求的类似工程业绩原则上不超过招标项目相关指标的30%,用于资信业绩评审计分的类似工程业绩原则上不超过招标项目相关指标的50%。业绩设置年限应当不少于1800天(从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倒算)。
招标项目相关指标,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设定:
(一)房屋建筑工程招标项目采用层数、高度、建筑面积、结构、跨度、单项合同额等指标中的1—2项;
(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项目采用道路长度或面积、桥梁面积或跨度或结构、管道直径或压力、隧道和地下交通工程断面面积、供水能力、污水垃圾处理能力以及单项合同额等指标中的1—2项。
第十条 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负责人应当由投标人单位或联合体牵头单位派出,取得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且具有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高级职称,同时具有类似工程经验。
第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多家咨询企业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应当合理确定牵头单位,在投标前签订联合体协议,明确牵头单位及各成员单位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并将联合体协议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采用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全过程工程咨询业绩以牵头单位的业绩为准,专项服务业绩以拟承担该服务的咨询单位业绩为准。
以联合体形式完成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的,牵头单位获得该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业绩,成员单位获得所承担的专项服务业绩。
第十二条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以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担保(保险)公司出具的投标担保(保险)等方式提交投标担保,投标担保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投标担保额度由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最高投标限价等因素合理设置,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的2%。
第十三条 全过程工程咨询投标文件包含设计方案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对达到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未中标单位的经济补偿方式。
第十四条 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和自身情况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函及附录;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三)服务费用情况;
(四)资格审查资料;
(五)全过程工程咨询工作大纲;
(六)设计方案;
(七)承诺书;
(八)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评标办法原则上采用综合评估法。评审的主要因素包括资信业绩、服务团队、全过程工程咨询工作大纲、设计方案、投标报价等。
第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特点和需要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以及有关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7人(含)以上单数,大型公共建筑工程项目评标委员会人数不应少于9人,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且包含项目招标范围内专项工程咨询服务类专家。
第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向招标人推荐不超过3名排序或不排序的中标候选人。
第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发出前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报送相应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交招标情况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基本情况,包括招标范围、方式、组织形式、开标评标过程和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等。
(二)相关文件资料,包括招标文件、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等。
第二十条 全过程工程咨询费用由建设单位和咨询单位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复杂程度、服务范围、内容和期限等进行约定,可按工程概算或工程预算的一定比例计取,或按各专项服务费用叠加后再增加相应统筹管理费用计取。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和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单位应当加强风险管理,在招标文件、全过程工程咨询合同中约定公平、合理的风险分担条款及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鼓励建设单位和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单位运用保险手段增强防范风险能力。
第二十二条 非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其招标投标活动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附件: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全过程工程咨
询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0年版)
附件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
全过程工程咨询招标文件示范文本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使用说明
一、《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等政策法规及我省实际情况编制。
二、《示范文本》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全过程工程咨询招标项目,其他资金投资项目可参照使用。
三、《示范文本》用相同序号标示的章、节、条、款、项、目,供招标人和投标人选择使用。以空格标示和□标示的,由招标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招标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填写和勾选。确实没有需要填写的,在空格中用“/”标示。《示范文本》中引用的文件发生了变化的,由招标人进行调整。
四、《示范文本》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为综合评估法。各评审因素的评审标准、分值等由招标人根据相关政策和招标项目具体情况要求自主确定。
五、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应列明全部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并在本章前附表标明投标人不满足要求即否决其投标的全部条款。
六、《示范文本》中“以上”、“以下”、“不少于”、“超过”、“不超过”除另有约定外均包含本数。
七、《示范文本》为2020年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使用单位或个人对《示范文本》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可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勘察设计处反映。
联系方式:0731—88950076,hnzjt0076@163.com。
目录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C}{C}{C}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适用于无委托代理人的情况) {C}{C}{C}
二、授权委托书(适用于有委托代理人的情况) {C}{C}{C}
(项目名称)全过程工程咨询
(含 )
(招标编号: )
招标文件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盖单位章)
日期: 年 月 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监制
(项目名称)全过程工程咨询招标公告
本招标项目 (项目名称)已由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 (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 ,建设资金来自 (资金来源),招标人为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全过程工程咨询(含 )进行公开招标。
2.1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2项目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3项目概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4服务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5招标范围:本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包括:
□勘察服务:
□设计服务:□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 (其他)
□监理服务:
□造价咨询服务:□编制设计概算□编制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施工全过程造价控制□结算审核□ (其他)
□工程项目管理服务:
□招标代理服务:
□工程专项咨询:
□项目融资咨询:
□信息技术咨询:
□风险管理咨询:
□项目后评价咨询:
□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咨询:
□工程保险咨询:
□工程检测服务:
□运营维护管理咨询:
□其他服务:
2.6本服务合同禁止转包,中标人□应全面独立完成服务合同□可分包 服务内容。
3.1投标人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或企业单位,事业单位法人执照或营业执照处于有效期。
3.2投标人须满足以下要求:
3.2.1资质要求:具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_________资质,资质证书处于有效期;
注:资质类型根据招标范围从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等资质中选取一个或多个资质进行设置,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3.2.2 财务要求:
□不提供。
□提供:近___年或成立至今(成立不足___年的)无亏损。
注:财务要求时间一般限定在1~3年。
3.2.3信誉要求:____________。
3.2.4类似工程业绩要求:
□不提供。
□提供: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___年内(___年___月___日起)不少于___个(1至3个)类似工程业绩。
类似工程业绩是指:
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能力。
3.2.5项目负责人要求:_______________。
3.2.6 其他主要人员要求:_______________。
3.2.7其他要求:____________。
3.3 本次招标___(接受或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以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_________。
本次招标对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经济补偿方式及标准:_________。
有投标意愿者请于___年___月___日起在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名称及网址)下载本项目电子招标文件。
6.1电子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___年___月___日___时___分,投标人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_________(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名称)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6.2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将予以拒收。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和______________(发布公告的媒介名称)上发布。
本次招标活动接受___________(行政监管部门)的监督,联系方式为________。
9.1省外入湘企业应在“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网”进行基本信息登记。
9.2本招标项目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投标人应登录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名称)进行注册登记和CA认证,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办理企业数字证书(含电子印章)、法人数字证书(含电子印章)、签字章等。具体办理流程详见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数字证书专区相关信息。
9.3投标过程中,电子系统使用操作遇到问题时可向软件公司咨询,咨询联系方式:0731-84121592。
招 标 人:_____________招标代理机构: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地 址:_____________
邮 编:_____________邮 编:_____________
联 系 人:_____________项目负责人:_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_电 话:_____________
传 真:_____________传 真:_____________
电子邮件:_____________电子邮件:_____________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主要负责人 ________(签名)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________(盖章) _____年_____ 月_____日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1.1.2 |
招标人 |
名称: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名称: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
1.1.4 |
项目名称 |
|
1.1.5 |
项目地点 |
|
1.1.6 |
建设规模 |
|
1.1.7 |
投资估算 |
|
1.1.8 |
计划开工日期和建设周期 |
|
1.2.1 |
资金来源及比例 |
|
1.2.2 |
资金落实情况 |
|
1.3.1 |
招标范围 |
本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包括:
□勘察服务:
□设计服务:□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______(其他)
□监理服务:
□造价咨询服务:□编制设计概算□编制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施工全过程造价控制□结算审核□______(其他)
□工程项目管理服务:
□招标代理服务:
□工程专项咨询:
□项目融资咨询:
□信息技术咨询:
□风险管理咨询:
□项目后评价咨询:
□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咨询:
□工程保险咨询:
□工程检测服务:
□运营维护管理咨询:
□其他服务: |
1.3.2 |
服务期限 |
|
1.3.3 |
质量标准 |
|
1.4.1 |
投标人资格要求
|
(1)资质要求:具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______资质,资质证书处于有效期;
注:资质类型根据招标范围从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等资质中选取一个或多个资质进行设置,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2)财务要求:
□不提供。
□提供:近___年或成立至今(成立不足___年的)无亏损。
注:财务要求时间一般限定在1~3年。
(3)信誉要求:________。
(4)类似工程业绩要求:
□不提供。
□提供:
□联合体牵头单位:________。
□勘察单位:________。
□设计单位:________。
□造价单位:________。
□监理单位:________。
□其他:________。
(5)项目负责人要求:________。
(6)其他主要人员要求:________。
(7)其他要求:________。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________。 |
1.4.3 |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情形 |
|
1.9.1 |
踏勘 |
□不组织
□组织,踏勘时间:________。
踏勘地点:________。 |
1.10.1 |
投标预备会 |
□不召开
□召开,召开时间:________。
召开地点:________。 |
1.10.2 |
投标人在投标预备会前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和形式 |
时间:________。
形式:________。 |
1.10.3 |
招标人澄清的形式 |
|
1.11.1 |
分包 |
□不允许
□允许,分包内容要求:________。
分包金额要求:________。
对分包人的资质要求:________。 |
1.12.1 |
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
|
1.12.3 |
偏离 |
□不允许
□允许,允许偏离的内容、偏离范围和幅度:________。 |
2.1 |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资料 |
|
2.2.1 |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和形式 |
|
2.2.2 |
招标文件澄清的发布形式 |
|
2.3.1 |
招标文件修改的发布形式 |
|
3.1.1 |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资料 |
|
3.2.1 |
报价方式 |
|
3.2.2 |
增值税税金的计算方法 |
|
3.2.3 |
最高投标限价 |
□无
□有,最高投标限价:________。 |
3.2.6 |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 |
|
3.3.1 |
投标有效期 |
自投标截止之日起________日历天。 |
3.4.1 |
投标担保 |
□要求提交
投标保证的形式(投标人选择):
形式一:银行保函或保险保单或担保保函(从基本户缴纳)
担保金额:____万元人民币
递交方式:____________
形式二:信用承诺
具体方式:____________
□ 不要求提交 |
3.4.2 |
其他不予退还投标担保的情形 |
|
3.5 |
资格审查资料的特殊要求 |
□无
□有,具体要求:____________。 |
3.5.5 |
近年发生诉讼及仲裁情况的时间要求 |
□不提供。
□提供:近___年或成立至今(成立不足___年的) |
3.6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
□不允许
□允许 |
3.7.3 |
投标文件所附证书证件要求 |
|
3.7.5 |
纸质投标文件 |
是否要求递交纸质版投标文件:
□要求
提交形式:____________。
提交要求:____________。
□不要求 |
4.1.1 |
投标文件加密要求 |
电子交易系统自动加密 |
4.1.2 |
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 |
如有提交投标文件光盘备用,封套上应注明如下信息:
招标人名称: ____________
招标人地址: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项目名称) ____________
(服务名称)招标项目投标文件
招标项目编号: ____________
在___年____月_____日_____时前不得开启。 |
4.2.1 |
投标截止时间 |
|
5.1 |
开标时间和方式 |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方式:
□不见面开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名称)线上举行,所有投标人应准时在线参加。
□见面(现场)开标:线上开标的同时,在____(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设立开标会场,所有投标人应准时到场参加。 |
5.2 |
投标文件解密 |
投标人使用生成投标文件的CA数字证书解密。
从投标截止时间起_____分钟内完成,投标文件在解密时限内未解密或解密失败,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开标继续进行。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____人
其中招标人代表____人,专家____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从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
6.3.1 |
评标办法 |
综合评估法 |
6.3.2 |
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要求 |
候选人人数:
中标候选人是否排序:
□排序
□不排序 |
7.1 |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和期限 |
公示媒介:______________(发布公告的媒介名称)
公示期限:______________。 |
7.4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
□是。
□否。 |
7.6 |
技术成果经济补偿方式和标准 |
|
7.7.1 |
履约担保 |
是否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
□不要求
□要求
履约担保形式:______________。
履约担保金额:______________。 |
|
||
10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 |
…… |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工程全过程工程咨询进行招标。
1.1.2 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项目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6建设规模: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7投资估算: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8计划开工日期和建设周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1 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服务期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质量标准: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项目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项目总负责人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其他主要人员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承担相同工作内容的专业单位组成联合体的,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否则各相关投标均无效;
(4)联合体牵头人应负责本次招标范围内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统筹协调工作。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4)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6)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7)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8)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9)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
(10)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11)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2)在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安全、质量问题的或因严重违约被解除合同的(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3)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14)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在各级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5)在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行为的;
(16)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招标投标文件中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部分投标人未按时参加踏勘现场的,不影响踏勘现场的正常进行。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公布。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1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程咨询服务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程咨询服务工作外,其他工作不得分包。
1.11.2 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接受分包的人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1.12.1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人的响应。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2.2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全过程工程咨询工作大纲等内容以对招标文件作出响应。
1.12.3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差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和幅度。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委托人要求;
(6)投标文件格式;
(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根据本章第 1.10 款、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截止时间内以规定形式提出,要求招标人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发布,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该澄清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 日的,并且澄清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招标文件澄清内容由投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媒介上自行查阅。
2.2.4除非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回复投标人在本章第2.2.1 项规定的时间后的任何澄清要求。
2.3.1招标人可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修改招标文件。该修改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通知发布的时间距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 日的,并且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招标文件修改内容由投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媒介上自行查阅。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不另行通知。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以书面形式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
(4)投标担保;
(5)服务费用清单;
(6)资格审查资料;
(7)全过程工程咨询工作大纲;
(8)设计方案;
(9)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10)投标人关于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承诺书;
(1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1.3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允许分包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9)目所指的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3.1.4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未要求提交投标担保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4)目所指的投标担保。
3.1.5除招标文件中明确可分包服务内容外,全过程工程咨询工作大纲中应包含本次招标范围内各项工程咨询的专业细纲。
3.2.1本项目的报价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在投标函中进行报价并填写服务费用清单。
3.2.2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增值税税金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
3.2.3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4投标人应充分了解该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结合市场情况进行投标报价。
3.2.5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服务费用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3.2.6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担保的有效期,且不得要求或被允许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担保。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和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担保格式递交投标担保,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担保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 招标人最迟将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担保。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担保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
(3)发生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担保的情形。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资格审查资料,以证明其满足、财务、业绩、信誉等要求。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资质证书副本等材料的复印件。
3.5.2 “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的成立时间少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
3.5.3 “类似工程业绩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委托人出具的证明文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 “拟委任的主要人员汇总表”应填报满足本章第 1.4.1 项规定的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主要人员的相关信息。“主要人员简历表”中项目负责人应附身份证、职称证、执业资格证书和社保缴费证明复印件,管理过的项目业绩须附合同协议书复印件;其他主要人员应附身份证、职称证、有关证书和社保缴费证明复印件。
3.5.5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投标人败诉的工程咨询合同的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时间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6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各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6.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3.6.2 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6.3 投标人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报价,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一个报价、但同时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全过程工程咨询工作大纲的,视为提供备选方案。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服务期限、投标有效期、委托人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投标文件的制作应满足以下规定:
(1)投标文件由投标人登录“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门户网站—下载中心”下载“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生成。
(2)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应建立分级目录,并按照目录提示导入相关内容。
(3)投标文件证明资料应当提供原件的副本(复印件、扫描件或影印件)。
(4)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盖单位章和(或)签字的地方,投标人均应使用CA 数字证书加盖投标人的单位电子印章和(或)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电子印章或电子签名章。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由联合体牵头人按上述规定加盖联合体牵头人单位电子印章和(或)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电子印章或电子签名章。
(5)投标文件制作完成后,投标人应使用 CA 数字证书对投标文件进行文件加密,形成加密的投标文件。
(6)投标文件制作的具体方法详见“投标文件制作工具”中的帮助文档。
3.7.4因投标人自身原因而导致投标文件无法导入“电子交易平台”电子开标、评标系统,该投标视为无效投标,投标人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责任。
3.7.5纸质投标文件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1投标人应当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加密投标文件。
4.1.2 投标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未按本章第 4.1.1 项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系统将予以拒收。
4.2.1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投标人通过下载招标文件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3.1 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
4.3.2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 5 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担保。
4.3.4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进行编制、加密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开标时间和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采用电子招标方式的,开标程序按交易平台的规定要求执行。
(2)宣布开标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
(3)公布投标担保情况;
(4)投标人投标文件解密,解密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招标人批量导入投标文件;
(6)公布所有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容,系统检查文件制作机器码及投标文件递交时间;
(7)投标人确认开标结果;
(8)招标人代表确认开标结果;
(9)生成开标记录表,开标结束。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或交易平台在线提出,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1)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因投标人之外的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回其投标文件。部分投标文件未解密的,其他投标文件的开标可以继续进行。
(2)解密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 3 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3)由于停电、网络故障等因素导致无法正常开评标的,由行政监管部门同意后延期开标。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管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的。
6.1.3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招标人有权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1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3.2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介和期限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提请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审查确认。
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招标人或招标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依法确定中标人。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招标人对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未中标人的技术成果进行补偿的,招标人将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标准给予经济补偿,未中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声明放弃技术成果经济补偿费的除外。招标人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30 日内向未中标人支付技术成果经济补偿费。
7.7.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联合体牵头人提交。
7.7.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4.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担保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8.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8.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8.3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下列行为均属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2)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3)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4)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5)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6)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2.1 下列行为均属以他人名义投标:
(1)投标人挂靠其他单位;
(2)投标人从其他单位通过转让或租借的方式获取资格或资质证书;
(3)由其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或签字的行为。
9.2.2 下列行为,视为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
(1)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不是投标人本单位人员;
(2)投标人拟在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主要负责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
投标人本单位人员,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聘任合同必须由投标人单位与之签订;
(2)投标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或具有其它有效证明其为本单位人员身份的文件。
9.2.3 下列行为均属投标人串通投标报价:
(1)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
(2)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
(3)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4)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报价的行为。
9.2.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9.2.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弄虚作假的行为:
(1)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2)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3)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4)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5)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9.2.6 有下列情形的,其投标应被否决,行政监管部门将进一步核查是否存在串通投标: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台电脑编制(制作及上传投标文件的电脑 MAC 码一致等情形)。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1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管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9.5.2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提出投诉的,应当按照投标人须知第2.4款、第5.3款和第7.2款的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第8.5.1项规定的期限内。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编号: )
经研究,对__________(项目名称)全过程工程咨询招标文件,作如下修改:
1. 原条款第________条为:
现修改为。
2.
……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________(盖单位章)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开标记录表
开标时间:___年___月___日___时___分
序号 |
投标人 |
加密情况 |
投标担保 |
投标报价(万元) |
备注 |
投标人代表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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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投标限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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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代表:___记录人:___监标人:___
年 月 日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
___(投标人名称):
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补正: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说明或补正于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时前通过下载招标文件的电子招标交易平台上传。
评标委员会授权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______(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问题的澄清
(编号: )
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 )已收悉,现澄清、说明或补正如下:
1.
2.
.....
上述问题澄清、说明或补正,不改变我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构成我方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投标人:______(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__________(项目名称)全过程工程咨询中标候选人公示
根据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的规定,__________(项目名称)全过程工程咨询评标工作已经结束,评标委员会推荐了以下___名中标候选人,现将相关信息予以公示。
中标候选人信息
中标候选人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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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候选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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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报价(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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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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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姓名及证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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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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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否决投标情况:
被否决投标单位名称、被否决理由:
公示期___天。公示期间,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有异议,应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湖南省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提出质疑或投诉。
招标人:(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招标代理:(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监管部门:(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时间:
中标通知书
___(中标人名称):
贵单位于___(投标日期)所递交的___(项目名称)全过程工程咨询招标的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
工程概况:
中标范围:
中标价格:
项目负责人及证书号:
请贵单位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___日内到___(指定地点)与我方签订合同,并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7.6款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担保。
特此通知。
招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中标结果通知书
______(未中标人名称):
我方已接受______(中标人名称)于______(投标日期)所递交的______(项目名称)全过程工程咨询招标的投标文件,确定______(中标人名称)为中标人。
感谢你单位对招标项目的参与!
招标人:(盖单位章)______
年月日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1 |
定标方法 |
□中标候选人有排序时 |
按照综合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综合评分相等时,评标委员会依次按照以下优先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
□投标报价低的投标人优先
□技术部分得分较高的投标人优先
□其他方式: |
□中标候选人无排序时 |
定标办法: |
||
2.1.1 |
形式评
审标准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
省外企业名称与在“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网”登记的一致。 |
投标签字盖章 |
投标人应使用CA 数字证书加盖投标人的单位电子印章和(或)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电子印章或电子签名章。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由联合体牵头人按上述规定加盖联合体牵头人单位电子印章和(或)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电子印章或电子签名章。 |
||
投标文件格式 |
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 |
||
联合体投标人 |
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联合体协议书,明确各方承担连带责任,并明确了联合体牵头人。 |
||
备选投标方案 |
除招标文件明确允许提交备选投标方案外,投标人不得提交备选投标方案。 |
||
…… |
…… |
||
以上评审有一条不通过,则视为形式评审标准不通过,不进入下一步评审,应当否决其投标。 |
|||
2.1.2 |
资格评
审标准 |
营业执照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项规定,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
资质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
财务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
信誉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
类似工程业绩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
项目负责人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
其他主要人员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
其他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
□联合体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项规定 |
||
不存在禁止投标的情形 |
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
||
…… |
…… |
||
|
|
以上评审有一条不通过,则视为资格评审标准不通过,不进入下一步评审,应当否决其投标 |
|
2.1.3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投标报价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2款规定 |
投标内容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1项规定 |
||
服务期限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2项规定 |
||
质量标准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3项规定 |
||
投标有效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项规定 |
||
投标担保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1项规定 |
||
权利义务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2.1项规定和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
||
全过程工程咨询工作大纲 |
符合第五章“委托人要求”中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
||
…… |
…… |
||
以上评审有一条不通过,则视为响应性评审标准不通过,不进入下一步评审,应当否决其投标。 |
|||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编列内容 |
|
2.2.1 |
分值构成
(总分100分) |
□资信业绩部分:分(分值:10-20分)
□服务团队部分:分(分值:10-20分)
□全过程工程咨询工作大纲:分(分值:30-40分)
□设计方案:分(分值:20-35分)
□投标报价:分(分值:10-20分)
□其他评分因素:分(分值:0-6分) |
|
2.2.2 |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
详见评标办法。 |
|
2.2.3 |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 |
详见评标办法。 |
评分因素与分值 |
评分标准 |
|
||||
评分因素 |
分值 |
评分因素 |
分值 |
|
||
|
|
|
类似工程业绩 |
|
|
|
荣誉奖项 |
|
|
|
|||
企业信用 |
|
|
|
|||
…… |
|
|
|
|||
注:(1)类似工程业绩设置应与招标项目工程类别相符。招标人可选择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图审报告、预结算编制(审核)定案表、监理业务手册、竣工验收报告等文件作为证明材料。类似工程业绩有效的时限为:___。要求提供多种证明材料的,以___时间为准。
(2)企业业绩的证明材料均无法体现出所要求的建设规模或技术指标的,则投标人还需提供建设单位盖章确认的其建设规模或技术指标或业绩时间的证明材料,将此证明材料复印件或扫描件放入投标文件中。
(3)投标人所提供业绩须符合企业的资质等级,超越资质等级取得的业绩以及在取得相应资质等级时间以前越级承担(含不具备资质非法承担)的业绩均为无效业绩。
(4)全过程工程咨询类奖项设置应考虑湖南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中优秀全过程工程咨询奖等。
勘察设计类奖项设置应考虑国家级、省级等各级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等。
造价类奖项设置应考虑国家级,省级造价咨询行业诚信服务精神文明示范企业评比,省级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检查情况,省级信用评价情况等。
监理类奖项设置应考虑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詹天佑奖、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中国安装之星、中国钢结构金奖;湖南省优质工程、湖南省建设工程芙蓉奖等。
招投标代理类奖项设置应考虑省级招标代理机构先进单位等。
以上各奖项类型应与招标项目工程类别一致,否则不计分。投标人应提供表彰决定文件、获奖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同一工程的同类奖项获奖加分,按最高奖项(级)加分,不重复计分。
(5)企业信用设置应综合考虑不良行为记录、信用评价、是否列入国家、省、市级工程招标投标失信黑名单等因素。 |
|
|||||
2.2.4
(2) |
服务团队评分标准 |
|
项目负责人资格 |
|
|
|
项目负责人业绩 |
|
|
|
|||
专业负责人资格 |
|
|
|
|||
专业负责人业绩 |
|
|
|
|||
服务承诺 |
|
|
|
|||
…… |
|
…… |
|
|||
注:(1)人员业绩是指:___,证明材料为 __(招标人可选择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图审报告、竣工验收记录、竣工验收报告、预结算编制(审核)报告、结算定案表、监理业务手册等文件作为证明材料)。人员业绩有效的时限为:___。要求提供多种证明材料的,以___时间为准。
(2)人员业绩的证明材料均无法体现出所要求的人员、建设规模或技术指标,则投标人还需提供建设单位盖章确认的其人员、建设规模或技术指标或业绩时间的证明材料,投标人须将此证明材料复印件或扫描件放入投标文件中。 |
|
|||||
评分标准设置原则:
(1)咨询服务机构人员配置评分标准可从职(执)业资格、职称、类似业绩、获奖情况等方面进行设置;
(2)进行打分的注册证书所要求的注册专业必须与本项目所属的专业资质类别相关。 |
|
|||||
2.2.4
(3) |
全过程工程咨询工作大纲评分标准
|
|
进度管控 |
|
工作方案的合理性、科学性。 |
|
信息管控 |
|
进度及周期安排合理紧凑,保障措施全面。 |
|
|||
安全管控 |
|
质量保证措施完善、有效、可行。 |
|
|||
质量管控 |
|
机构、人员设置的合理科学。 |
|
|||
□技术管理 |
|
安全管控措施的合理科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 |
|
|||
人员管理 |
|
工程造价控制措施合理可行。 |
|
|||
□BIM技术运用 |
|
综合协调方案合理科学。 |
|
|||
重点难点分析 |
|
|
|
|||
风险管理 |
|
分析合理科学,满足工程要求,具有参考价值。 |
|
|||
□合同管理 |
|
|
|
|||
□投资管理 |
|
|
|
|||
…… |
|
…… |
|
|||
评分标准设置原则: 根据项目实际需求设置评分标准及分值。 |
|
|||||
2.2.4
(4) |
设计方案评分标准 |
|
内容 |
|
|
|
工作重点、难点分析 |
|
|
|
|||
合理化建议 |
|
|
|
|||
…… |
|
…… |
|
|||
评分标准设置原则: 根据项目实际需求设置评分标准及分值。 |
|
|||||
2.2.4
(5) |
投标报价评分标准 |
|
偏差率 |
|
偏差率大于0:偏差率从0开始每递升1%减___分。
偏差率等于0:报价分为___分;
偏差率小于0:偏差率从0开始每降1%减___分。
(偏差率不足1%的,按内插法取值) |
|
2.2.4
(6) |
其他
因素
评分
标准 |
|
BIM技术应用业绩或方案 |
|
|
|
装配式建筑业绩或方案 |
|
|
|
|||
…… |
|
…… |
|
|||
评分标准设置原则:根据项目实际需求设置评分标准及分值。 |
|
注:1.招标人应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各评分因素及评分因素分值,并对各评分因素进行细分(如有),确定各评分因素细分项的分值,作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分的依据。各评分因素分值合计应为100分。
2.各评分因素得分应以评标委员会各成员的打分平均值确定,该平均值以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计算。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如中标候选人需要排序,排序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如中标候选人不需排序,则应对每个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文件工作大纲要点、设计方案分析等评审情况进行说明,定标办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1 分值构成
(1)资信业绩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服务团队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全过程工程咨询工作大纲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设计方案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5)投标报价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6)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采用所有通过初步评审的合格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报价的平均数确定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分三步计算:
(1)将所有合格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报价按算术平均的方法计算第一次平均价,若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报价小于第一次平均价的___(由招标人选填85%-95%的区间值),则该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报价不进入评标基准价计算。
(2)剩余有效投标报价小于等于5个时,所有报价进入评标基准价计算;剩余有效投标报价多于5个时,应再去掉1个最高价和1个最低价的报价进入评标基准价计算。
(3)将余下的合格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报价第二次平均价计算,得出经评审的最终评标基准价,基准价计算公式:
式中 S——评标基准价;
ai——进入基准价计算的合格投标人的有效报价(i=1,2,…,n);
n——进入基准价计算的合格投标人有效报价个数。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偏差率=(投标人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100%。
2.2.4 评分标准
(1)资信业绩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服务团队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全过程工程咨询工作大纲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设计方案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5)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6)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或者对招标文件的偏差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或最高项数;
(2)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及其他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并要求投标人书面澄清确认。投标人拒不澄清确认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1)按本章第 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资信业绩部分计算出得分 A;
(2)按本章第 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服务团队部分计算出得分 B;
(3)按本章第 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全过程工程咨询工作大纲部分计算出得分 C;
(4)按本章第 2.2.4(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设计方案部分计算出得分 D。
(5)按本章第 2.2.4(5)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部分计算出得分 E。
(6)按本章第 2.2.4(6)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部分计算出得分 F。
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得分=A+B+C+D+E+F。
3.2.4评标委员会经评审否决不合格投标后,因有效投标(指经过全部评审而未被否决的投标,下同)不足三个的,须判断投标是否具有竞争性,投标是否具有竞争性应从(招标人可设置投标人实力、信誉、技术方案、投标报价等)等方面认定。评标委员会认为明显具有竞争性的,可继续进行下一步评审;认为不具有竞争性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3.2.5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进入成本评审环节。启动成本评审的标准为:投标人报价低于有效投标报价的平均价 (由招标人选填:15%或20%或25%)含本数以上,或低于项目控制价(或预算价)___(由招标人选填:20%或25%或30%)含本数以上。
成本评审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或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投标人的说明不能成立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或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且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并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
形式评审表
项目名称:______(项目名称)全过程工程咨询
招标编号:
序号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见
(合格√/不合格×) |
||
1 |
2 |
…… |
||||
|
|
…… |
||||
1 |
…… |
…… |
…… |
|
|
|
2 |
…… |
…… |
…… |
|
|
|
3 |
…… |
…… |
…… |
|
|
|
4 |
…… |
…… |
…… |
|
|
|
5 |
…… |
…… |
…… |
|
|
|
6 |
…… |
…… |
…… |
|
|
|
7 |
…… |
…… |
…… |
|
|
|
8 |
…… |
…… |
…… |
|
|
|
|
评审结论(合格/不合格) |
|
|
|
备注:1.评审项目合格的打“√”,不合格的打“×”。上表中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其评审结论为不合格,则不进入投标文件下一轮的评审。
2.本表由评标委员会集体评议,评标委员会成员中对评审结论有不同意见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评审结论。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日期:
资格评审表
项目名称:______(项目名称)全过程工程咨询
招标编号:
序号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见
(合格√/不合格×) |
||
1 |
2 |
…… |
||||
|
|
…… |
||||
1 |
…… |
…… |
…… |
|
|
|
2 |
…… |
…… |
…… |
|
|
|
3 |
…… |
…… |
…… |
|
|
|
4 |
…… |
…… |
…… |
|
|
|
5 |
…… |
…… |
…… |
|
|
|
6 |
…… |
…… |
…… |
|
|
|
7 |
…… |
…… |
…… |
|
|
|
8 |
…… |
…… |
…… |
|
|
|
9 |
…… |
…… |
…… |
|
|
|
10 |
…… |
…… |
…… |
|
|
|
11 |
…… |
…… |
…… |
|
|
|
12 |
…… |
…… |
…… |
|
|
|
|
评审结论(合格/不合格) |
|
|
|
备注:
1.评审项目合格的打“√”,不合格的打“×”。上表中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其评审结论为不合格,则不进入投标文件下一轮的评审。
2.本表由评标委员会集体评议,评标委员会成员中对评审结论有不同意见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评审结论。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日期:
响应性评审表
项目名称:______(项目名称)全过程工程咨询
招标编号:
序号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见
(合格√/不合格×) |
||
1 |
2 |
…… |
||||
|
|
…… |
||||
1 |
…… |
…… |
…… |
|
|
|
2 |
…… |
…… |
…… |
|
|
|
3 |
…… |
…… |
…… |
|
|
|
4 |
…… |
…… |
…… |
|
|
|
5 |
…… |
…… |
…… |
|
|
|
6 |
…… |
…… |
…… |
|
|
|
7 |
…… |
…… |
…… |
|
|
|
8 |
…… |
…… |
…… |
|
|
|
9 |
…… |
…… |
…… |
|
|
|
10 |
…… |
…… |
…… |
|
|
|
11 |
…… |
…… |
…… |
|
|
|
12 |
…… |
…… |
…… |
|
|
|
|
评审结论(合格/不合格) |
|
|
|
备注:
1.评审项目合格的打“√”,不合格的打“×”。上表中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其评审结论为不合格,则不进入投标文件下一轮的评审。
2.本表由评标委员会集体评议,评标委员会成员中对评审结论有不同意见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评审结论。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日期:
不合格情况说明
项目名称:______(项目名称)全过程工程咨询
招标编号:
序号 |
投 标 人 |
认定不合格情况的详细原因和依据 |
1 |
|
|
2 |
|
|
3 |
|
|
4 |
|
|
…… |
|
|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日期:
进入详细评审的投标人名单表
项目名称:______(项目名称)全过程工程咨询
招标编号:
序号 |
投标人名称 |
备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日期:
备注:本表中投标人排名不分先后。
算术错误检查表
项目名称:______(项目名称)全过程工程咨询
招标编号:
序号 |
投标人
名称 |
投标报价 |
是否有算术错误 |
修正后的投标报价 |
算术错误调整值 |
与投标总价的正负偏差率 |
算术错误的原因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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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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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日期:
综合评分表
项目名称:______(项目名称)全过程工程咨询
招标编号:
序号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及分值 |
投标人名称及评审得分 |
||
1 |
2 |
…… |
||||
|
|
…… |
||||
1 |
资信业绩部分 |
…… |
…… |
|
|
|
…… |
…… |
|
|
|
||
2 |
服务团队部分 |
…… |
…… |
|
|
|
…… |
…… |
|
|
|
||
3 |
全过程工程咨询工作大纲部分 |
…… |
…… |
|
|
|
…… |
…… |
|
|
|
||
4 |
设计方案部分 |
…… |
…… |
|
|
|
…… |
…… |
|
|
|
||
5 |
投标报价部分 |
…… |
…… |
|
|
|
…… |
…… |
|
|
|
||
6 |
其他因素部分 |
|
|
|
|
|
|
|
|
|
|
||
|
评审得分(满分100分) |
|
|
|
备注:本表由评标专家独立打分。
评标专家签字/日期:
成本评审结论记录表
项目名称:______(项目名称)全过程工程咨询
招标编号:
投标人名称:
序号 |
最高投标限价 |
投标报价
算术平均值 |
投标报价 |
本项目成本评审警戒线 |
比较结果 |
|
|
|
|
|
|
比较后需投标人澄清和说明的主要事项概要: |
|||||
投标人澄清、说明、补正和提供进一步证明的情况说明: |
|||||
评审结论 |
□低于成本 □不低于成本 |
||||
评审意见
概要 |
|
||||
评标委员会
全体成员
签名 |
年月日 |
综合得分计算表
项目名称:______(项目名称)全过程工程咨询
招标编号:
投标单位
项 目 |
投标人名称及评审得分 |
||
1 |
2 |
…… |
|
|
|
…… |
|
1.资信业绩部分
(基本分 分) |
|
|
|
2.服务团队部分
(基本分 分) |
|
|
|
3. 全过程工程咨询
工作大纲部分
(基本分 分) |
|
|
|
4.设计方案部分
(基本分 分) |
|
|
|
5.投标报价部分
(基本分 分) |
|
|
|
6.其他因素部分
(基本分 分) |
|
|
|
最终得分 |
|
|
|
备注:1.综合得分计算保留2位小数(百分比亦取2位小数),第3位小数4舍5入。
2.各评分因素得分应以评标委员会各成员的打分平均值确定,该平均值以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计算。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日期:
中标候选人表
项目名称:______(项目名称)全过程工程咨询
招标编号:
排 序 |
中标候选人 |
综合得分 |
投标报价(万元) |
第一名 |
|
|
|
第二名 |
|
|
|
第三名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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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中标候选人表
项目名称:______(项目名称)全过程工程咨询
招标编号:
序号 |
中标候选人 |
投标文
件分析 |
投标报价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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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全过程工程咨询合同文件试行文本
合同编号:
(项目名称)
全过程工程咨询合同
委托人:
咨询人:
年 月 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监制
委托人(全称):
咨询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文〕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项目名称)全过程工程咨询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工程名称: 。
2.工程地点: 。
3.工程概况: 。
二、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范围与服务内容
1.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范围:。
2.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内容:。
三、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期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期:,从 开始起计。
计划开始服务日期:年月日。
计划完成服务日期:年月日。
具体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期以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的约定为准。
1.合同价格形式: ;
2.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元)。
委托人代表: 。
咨询人项目负责人: 。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2)通用合同条款;
(3)中标通知书(如有);
(4)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有);
(5)委托人要求;
(6)技术标准;
(7)委托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如有);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1.委托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活动的依据,并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咨询人承诺按照法律和技术标准规定及合同约定提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本合同在签订。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本合同自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副本一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执正本份、副本份,咨询人执正本份、副本份。
委托人: (盖章) 咨询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纳税人识别码: 纳税人识别码:
地 址: 地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时 间: 年 月 日 时 间:年 月 日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委托人要求、技术标准、委托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如果有)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委托人和咨询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
1.1.1.3 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委托人通知咨询人中标的书面文件。
1.1.1.4 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咨询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
1.1.1.5 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
1.1.1.6 委托人要求:是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委托人就工程项目的目的、范围、服务需求等提出相应要求的书面文件。
1.1.1.7 技术标准:是指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应当遵守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1.1.1.8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 合同当事人:是指委托人和(或)咨询人。
1.1.2.2 委托人:是指与咨询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3 咨询人:是指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承接本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具有相应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4 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工作,并与咨询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
1.1.2.5委托人代表:是指由委托人指定针对本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委托人权利的人。
1.1.2.6 项目负责人:是指由咨询人任命负责本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在咨询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主持人。
1.1.2.7 联合体:是指两个以上咨询人联合,以一个咨询人身份为委托人提供全工程工程咨询服务的临时性组织。
1.1.3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相关资料与成果文件
1.1.3.1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是指咨询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的服务,包括全过程工程咨询基本服务、全过程工程咨询其他服务、全过程工程咨询延期服务。
1.1.3.2全过程工程咨询基本服务:是指咨询人根据委托人的委托,在合同约定服务期内提供的设计、勘察、造价咨询、监理、项目管理、招标代理等等服务。基本服务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格中。
1.1.3.3 全过程工程咨询其他服务:是指委托人根据项目实际需求,要求咨询人另行提供合同约定基本服务外的且委托人应当单独支付费用的服务。
1,1,3,4 全部过程工程咨询延期服务:是指超出原合同约定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期后,委托人要求咨询人继续提供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1.1.3.5 全过程工程咨询相关资料:是指根据合同约定,委托人向咨询人提供的用于完成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所需要的资料。
1.1.3.6 全过程工程咨询成果文件:指按照合同约定和技术要求,由咨询人向委托人提供的阶段性成果、最终工作成果等。
1.1.4日期和期限
1.1.4.1 开始服务日期:包括计划开始服务日期和实际开始服务日期。计划开始服务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始服务日期;实际开始设计日期是指委托人发出的开始服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服务日期或经委托人确认的咨询人实际开展服务工作的日期。
1.1.4.2 完成服务日期:包括计划完成服务日期和实际完成服务日期。计划完成服务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完成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日期;实际完成设计日期是指咨询人交付全部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及完成提供相关服务的日期。
1.1.4.3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咨询人完成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
1.1.4.4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
1.1.5 合同价格
1.1.5.1 签约合同价:是指委托人和咨询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
1.1.5.2 合同价格又称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是指委托人用于支付咨询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4.1 适用于工程的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2 委托人要求使用国外技术标准的,委托人与咨询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提供方及提供标准的名称、份数、时间及费用承担等事项。
1.4.3 委托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咨询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服务费用。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中标通知书(如有);
(5)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有);
(6)委托人要求;
(7)技术标准;
(8)委托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如有);
(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1.6.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1.6.2 委托人和咨询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送达地点、电子邮箱。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或电子邮箱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发生变动。
1.6.3 委托人和咨询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如确有充分证据证明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签收的,视为拒绝签收一方认可往来信函的内容。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委托人同意,咨询人不得将委托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咨询人同意,委托人不得将咨询人提供的技术文件、技术成果、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保密期限由委托人与咨询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1.1 委托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核准或备案。
委托人负责办理上述许可、核准或备案工作,并负责将结果书面通知咨询人。因委托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导致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工作量增加和(或)服务期延长时,由委托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2.1.2 委托人应在不耽误服务的合理时间内,积极向咨询人提供其能够获取的与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有关的一切资料。
2.1.3委托人应当负责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所有外部关系(包括但不限于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等)的协调,为咨询人履行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提供与其他组织联系的渠道,以便咨询人收集需要的信息。
2.1.4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
委托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负责本项目的委托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委托人代表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委托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委托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委托人承担法律责任。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咨询人。
委托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咨询人可以要求委托人撤换委托人代表。
2.3.1 委托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对咨询人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活动实施监督和检查,并有权制定和调整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以规范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活动。
2.3.2 委托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对咨询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决定,对咨询人在贯彻落实委托人意见时提出的有关问题应及时予以解答。若因委托人不回复或回复不及时造成的损失由委托人承担。
委托人应按合同约定向咨询人及时足额支付合同价款。
委托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接收咨询人提交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
3.1.1 咨询人应遵守法律和有关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3.1.2 咨询人应当完成委托人委托的全过程工程咨询其他服务。
3.1.3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
3.2.1 项目负责人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负责人的姓名、执业资格及等级、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负责人经咨询人授权后代表咨询人负责履行合同。
3.2.2咨询人需要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委托人,并征得委托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负责人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咨询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咨询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于咨询人项目负责人确因患病、与咨询人解除或终 止劳动关系、工伤等原因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委托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更换。
3.2.3委托人有权书面通知咨询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负责人,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对于委托人有理由的更换要求,咨询人应在收到书面更换通知后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委托人。继任项目负责人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咨询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咨询人应在合同签订后7天内,向委托人提交咨询人项目管理机构及主要咨询人员安排的报告,主要咨询人员宜包括设计负责人、造价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现场负责人等。
3.3.2 咨询人委派的主要咨询人员应相对稳定。咨询人更换主要咨询人员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委托人,除主要咨询人员无法正常履职情形外,还应征得委托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执业经验等资料。
3.3.3 委托人对于咨询人主要咨询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咨询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委托人所质疑的情形。委托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咨询人员的,咨询人认为委托人有理由的,应当撤换。咨询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4.1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分包的一般约定
咨询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咨询服务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咨询服务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咨询人不得进行违法分包。咨询人不得将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咨询服务分包给第三人。
具体可分包的咨询服务内容及要求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3.4.2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分包的确定
咨询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或经过委托人书面同意后将部分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内容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或经过委托人书面同意后进行分包的,咨询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分包不减轻或免除咨询人的责任和义务,咨询人和分包人就咨询服务向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3.4.3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分包管理
咨询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委托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信息及资料,宜包括分包人基本信息、主要工程咨询人员名单、注册执业资格及执业经历等。
3.5.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3.5.2 联合体协议,应当约定联合体各成员工作分工,经委托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3.5.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委托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3.5.4 委托人向联合体支付合同价款的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委托人应当在咨询人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前或专用合同条款附件2约定的时间向咨询人提供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所必需的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开始后方能提供的资料,委托人应及时地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咨询人的正常咨询服务开展为限。
4.2 逾期提供的责任
委托人提交上述文件和资料超过约定期限的,导致增加了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工作量的,咨询人可与委托人另行协商相应服务费用及服务期。
5.1.1 对委托人的要求
5.1.1.1委托人应当遵守法律和技术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咨询人违反法律、技术标准和工程质量、安全标准提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5.1.1.2 委托人要求进行主要技术指标控制的,应当在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开始前书面向咨询人提出,经委托人与咨询人协商一致后以书面形式确定作为本合同附件。
5.1.1.3 委托人应当严格遵守主要技术指标控制的前提条件,由于委托人的原因导致变更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的,委托人承担相应责任。
咨询人发现委托人提供的相关资料有问题的,咨询人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并经委托人确认。
5.1.2.2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咨询人完成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所应遵守的法律以及技术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期适用的版本。基准日期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技术标准实施的,咨询人应就推荐性标准向委托人提出遵守新标准的建议,对强制性的规定或标准应当遵照执行。因委托人采纳咨询人的建议或遵守基准日期后新的强制性的规定或标准,导致增加全过程咨询服务费用和服务期延长的,由委托人承担。
5.1.2.3咨询人应当严格执行其双方书面确认的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由于咨询人的原因导致超出约定的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比例的,咨询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5.2.1 委托人的保证措施
委托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有关的各项工作。
5.2.2 咨询人的保证措施
咨询人宜编制全过程工程咨询实施规划,做好全过程工程咨询统筹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明确各专业、各阶段的责任人。
5.3.1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应符合法律、技术标准、现行规范的强制性规定及合同的要求。具体成果文件内容和要求在专用合同条款及附件3中约定。
5.3.2因咨询人原因造成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不合格的,委托人有权要求咨询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5.3.3 因委托人原因造成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不合格的,咨询人应当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用和服务期的延长由委托人承担。
6.1.1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度计划的编制
咨询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提交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度计划,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设计实践惯例,经委托人批准后实施。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度计划是控制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度的依据,委托人有权按照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度计划中列明的关键性控制节点检查咨询服务进度情况。
6.1.2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度计划的修订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项目实际进度不一致的,咨询人应向委托人提交修订的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在收到修订的进度计划后5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视为委托人同意咨询人提交的修订的进度计划。
委托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所需的许可。委托人一般应在计划开始服务日期7天前向咨询人发出开始服务工作通知,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期自开始服务通知中载明的日期起算。
咨询人应当在收到委托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定金或预付款后,开始咨询服务工作。
6.3.1 因委托人原因导致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度延误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导致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度延误的情形主要有:
(1)委托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有关资料或所提供的有关资料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存在错误或疏漏的;
(2)委托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足额支付定金或预付款、进度款的;
(3)委托人提出影响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期的变更要求的;
(4)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咨询人应在发生上述情形后5天内向委托人发出要求延期的书面通知,在发生该情形后10天内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供委托人审查。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收到咨询人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应在5天内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延长咨询服务周期及延期天数向咨询人进行书面答复。
如果委托人在收到咨询人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在约定的期限内未予答复,则视为咨询人要求的延期已被委托人批准。如果咨询人未能按本款约定的时间内发出要求延期的通知并提交详细资料,则委托人可拒绝作出任何延期的决定。
委托人上述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度延误情形导致增加了咨询服务工作量的,委托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咨询服务费用。
6.3.2 因咨询人原因导致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度延误
因咨询人原因导致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度延误的,咨询人应当按照第14.2款〔咨询人违约责任〕承担责任,不免除咨询人继续完成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义务。
6.4.1委托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服务
因委托人原因引起暂停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委托人应及时下达暂停服务指示,委托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相关费用和(或)顺延相应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期。
6.4.2 咨询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服务
因咨询人原因引起的暂停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咨询人应当尽快向委托人发出书面通知并按第14.2款〔咨询人违约责任〕承担责任,且咨询人在收到委托人复工指示后15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咨询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咨询人应按第16条〔合同解除〕的约定承担责任。
6.4.3 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服务
当出现非咨询人原因造成暂停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咨询人应当尽快向委托人发出书面通知。
在上述情形下咨询人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暂停,咨询人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期应当相应延长,复工应有委托人与咨询人共同确认的合理期限。
当发生本项约定的情况,委托人与咨询人应当另行协商相应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用等。
6.4.4 暂停服务后的复工
暂停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后,委托人和咨询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服务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委托人向咨询人发出复工通知,咨询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
除咨询人原因导致暂停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外,咨询人暂停服务后复工所增加的咨询服务工作量,委托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咨询服务费用。
6.5.1 委托人要求咨询人提前交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的,委托人应向咨询人下达提前交付指示,咨询人应向委托人提交提前交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建议书,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委托人接受该提前交付建议书的,委托人和咨询人协商采取加快进度的措施,并修订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咨询服务费用由委托人承担。咨询人认为提前交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委托人提出书面异议,委托人应在收到异议后7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委托人不得压缩合理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期。
6.5.2 委托人要求咨询人提前交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或咨询人提出提前交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建议能够给委托人带来效益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交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奖励。
7.1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的内容、交付时间和份数在专用合同条款附件3中约定。
7.2 咨询人交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给委托人,委托人应当出具书面签收单。
8.1 咨询人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应报委托人审查同意。审查的范围和内容在委托人要求中约定。审查的具体标准应符合法律规定、技术标准要求和本合同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自委托人收到咨询人的成果文件以及咨询人的通知之日起,审查期不超过15天。
委托人不同意成果文件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咨询人,并说明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具体内容。咨询人应根据委托人的书面说明,进行修改后重新报送委托人审查,审查期重新起算。
合同约定的审查期满,委托人没有做出审查结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咨询人的成果文件已获委托人同意。
8.2 如果委托人的修改意见超出或更改了委托人要求,委托人应当根据第11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向咨询人另行支付费用。
8.3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需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委托人应在审查同意咨询人的成果文件后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成果文件,咨询人应予以协助。
对于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不需要修改委托人要求的,咨询人需按该审查意见修改咨询人的成果文件;需要修改委托人要求的,委托人应重新提出委托人要求,咨询人应根据新提出的委托人要求修改咨询人的成果文件,委托人应当根据第11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向咨询人另行支付费用。
8.4 委托人需要组织审查会议对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进行审查的,审查会议的审查形式和时间安排,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委托人负责组织成果文件审查会议,并承担会议费用及委托人的上级单位、政府有关部门参加的审查会议的费用。
咨询人按第7条〔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交付〕的约定向委托人提交成果文件,有义务参加委托人组织的审查会议,向审查者介绍、解答、解释其成果文件,并提供有关补充资料。
委托人有义务向咨询人提供审查会议的批准文件和纪要。咨询人有义务按照相关审查会议批准的文件和纪要,并依据合同约定及相关技术标准,对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8.5 因咨询人原因,未能按第7条〔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交付〕约定的时间向委托人提交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致使成果文件审查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期延长、窝工损失及委托人增加的费用,咨询人应按第14.2款〔咨询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
因委托人原因,致使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审查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期延长、窝工损失及咨询人增加的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8.6 因咨询人原因造成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不合格致使文件审查无法通过的,委托人有权要求咨询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按第14.2款〔咨询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
因委托人原因造成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不合格致使文件审查无法通过的,由此增加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用和(或)延长的咨询服务期由委托人承担。
8.7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的审查,不减轻或免除咨询人依据法律应当承担的责任。
9.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为咨询人派赴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
9.2 咨询人应当按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服务范围提供施工现场配合服务。
(3)在未签订合同前委托人已经同意或接受或已经使用的咨询人为委托人所做的各项工作的相应费用等。
委托人和咨询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建筑面积(包括地上建筑面积和地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单价或实际投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等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2)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固定总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3)其它价格形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
10.3.1 定金或预付款的比例
定金的比例不应超过合同总价款的20%。预付款的比例由委托人与咨询人协商确定,一般不低于合同总价款的20%。
10.3.2 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
定金或预付款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支付。
委托人逾期支付定金或预付款超过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的,咨询人有权向委托人发出要求支付定金或预付款的催告通知,委托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咨询人有权不开始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工作或暂停服务工作。
10.4.1 委托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约定的付款条件及时向咨询人支付进度款。
10.4.2 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已付进度款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委托人和咨询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委托人和咨询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0.5.1 对于采取固定总价形式的合同,委托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的约定及时支付尾款。
10.5.2 对于采取固定单价形式的合同,委托人与咨询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约定的结算方式及时结清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并将结清未支付的款项一次性支付给咨询人。
10.5.3 对于采取其他价格形式的,也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及时结算和支付。
委托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咨询人账户。
11.1 委托人变更工程内容、规模、功能、条件、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期等,应当向咨询人提供书面要求,咨询人在不违反法律规定以及技术标准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应当按照委托人要求进行变更。
11.2 委托人变更工程内容、规模、功能、条件、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期等或因提交的有关资料存在错误或作较大修改时,委托人应按咨询人所耗工作量向咨询人增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咨询人可按本条约定和专用合同条款附件7的约定,与委托人协商对合同价格和/或完工时间做可共同接受的修改。
11.3 如果由于委托人要求更改而造成的项目复杂性的变更或性质的变更使得咨询人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工作量变更,委托人可按本条约定和专用合同条款附件7的约定,与咨询人协商对合同价格和/或完工时间做可共同接受的修改。
11.4 基准日期后,与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有关的法律、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的颁布及修改,由此增加的服务费用和(或)延长的服务期由委托人承担。
11.5 如果发生咨询人认为有理由提出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全过程工程咨询服期的要求事项,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咨询人应于该事项发生后5天内书面通知委托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在该事项发生后10天内,咨询人应向委托人提供证明咨询人要求的书面声明,其中包括咨询人关于因该事项引起的合同价款和服务期的变化的详细计算。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在接到咨询人书面声明后的5天内,予以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同意咨询人关于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服务期的要求。
12.1 咨询人应运用一切合理的专业技术和经验知识,按照公认的职业标准尽其全部职责和谨慎、勤勉地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
1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咨询人宜具有委托人认可的、履行本合同所需要的工程相关保险并使其于合同责任期内保持有效。
12.3 工程相关保险应承担由于咨询人的疏忽或过失而引发的工程质量事故所造成的建设工程本身的物质损失以及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费用的赔偿责任。
1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给咨询人的图纸、委托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格书以及反映委托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委托人,咨询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咨询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3.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咨询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咨询人,委托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擅自修改或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咨询人书面同意,委托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3.3 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咨询人在提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咨询人承担;因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委托人承担责任。
13.4 合同当事人双方均有权在不损害对方利益和保密约定的前提下,在自己宣传用的印刷品或其他出版物上,或申报奖项时等情形下公布有关项目的文字和图片材料。
1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咨询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的使用费应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14.1.1 合同生效后,委托人因非咨询人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咨询人未开始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工作的,不退还委托人已付的定金或委托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咨询人支付违约金;已开始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工作的,委托人应按照咨询人已完成的实际工作量计算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具体计算方法及支付方式由委托人与咨询人另行协商确定。
14.1.2 委托人未按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约定的金额和期限向咨询人支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咨询人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5天时,咨询人有权书面通知委托人中止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工作。自中止服务工作之日起15天内委托人支付相应费用的,咨询人应及时根据委托人要求恢复服务工作;自中止设计工作之日起超过15天后委托人支付相应费用的,咨询人有权确定重新恢复服务工作的时间,且服务期相应延长。
14.1.3本合同工程停建、缓建,委托人应在事件发生之日起15天内按本合同第16条〔合同解除〕的约定向咨询人结算并支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
14.1.4 委托人擅自将咨询人的成果文件用于本工程以外的工程或交第三方使用时,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应赔偿咨询人因此遭受的损失。
14.2.1 合同生效后,咨询人因自身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咨询人应按委托人已支付的定金金额双倍返还给委托人或咨询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
14.2.2 由于咨询人原因,未按专用合同条款附件3约定的时间交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前述违约金经双方确认后可在委托人应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中扣减。
14.2.3 咨询人对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咨询人原因产生的问题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其他事故时,咨询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当通过所投建设工程相关保险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或者根据直接经济损失程度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委托人支付赔偿金。
14.2.4咨询人未经委托人同意擅自对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行分包的,委托人有权要求咨询人解除未经委托人同意的分包合同,咨询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4.2.5 未经委托人批准,咨询人擅自更换派驻本项目项目负责人及其他主要人员的,咨询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不可抗力发生后,委托人和咨询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发生争议时,按第17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必要的证明。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16.1委托人与咨询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16.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解除合同:
(1)委托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咨询服务费用,经咨询人催告后,在30天内仍未支付的,咨询人可以解除合同;
(2)暂停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期限已连续超过180天,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4)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实际履行或实际履行已无必要;
(5)因本工程项目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16.3 任何一方因故需解除合同时,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对合同中的遗留问题应取得一致意见并形成书面协议。
16.4 合同解除后,委托人除应按第14.1.1项的约定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期限内向咨询人支付已完工作的服务费外,应当向咨询人支付由于非咨询人原因合同解除导致咨询人增加的服务费用,违约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17.2调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17.3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评审规则,并按下列约定执行:
17.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28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14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
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名,第三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或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第三名首席争议评审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评审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和咨询人各承担一半。
17.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技术标准及行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14天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本事项另行约定。
17.3.3 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
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行。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
17.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效力。
1.1 词语定义与解释
1.1.1合同
1.1.1.8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 。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
1.4 技术标准
1.4.1适用于工程的技术标准包括: 。
1.4.2 国外技术标准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的提供方: ;
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名称: ;
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份数: ;
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时间: ;
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费用承担: 。
1.4.3委托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
1.6 联络
1.6.1委托人和咨询人应当在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6.2 委托人与咨询人联系信息
委托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委托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委托人指定的联系电话及传真号码:;
委托人指定的电子邮箱:。
咨询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咨询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咨询人指定的联系电话及传真号码:;
咨询人指定的电子邮箱:。
保密期限:。
2.1 委托人一般义务
2.1.4 委托人其他义务:。
2.2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代表:
姓 名: ;
身份证号: ;
职 务: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委托人对委托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 。
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的,应当提前天书面通知咨询人。
2.3委托人决定
2.3.2委托人应在天内对咨询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决定。
3.1.1 咨询人(需/不需)配合委托人办理有关许可、批准或备案手续。
3.1.3 咨询人其他义务:(1)咨询人应负责项目参与各方的组织、协调、管理工作,负责解决发生在施工范围内及与参与各方之间的有关矛盾与问题。施工过程中负责项目建设环境和安全稳定的组织和协调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2)咨询人对不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等,有权通知施工及参与方停止使用;对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有安全隐患的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施工方停工整改、返工。施工方得到咨询人批准并经下达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3)咨询人应按成果文件提交的要求,按月向委托人提交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合同履行情况报表及施工合同情况报表。
(4)……
3.2.1 项目负责人
姓 名: ;
执业资格及等级: ;
注册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咨询人对项目负责人的授权范围如下: 。
3.2.2 咨询人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提前天书面通知委托人。
咨询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 。
3.2.3 咨询人应在收到书面更换通知后天内更换项目负责人。
咨询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
3.3.1 咨询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 。
3.3.3 咨询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咨询人员的违约责任:。
3.4.1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分包的一般约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
3.4.2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
3.4.3 咨询人向委托人提交有关分包人资料包括: 。
3.4.4 分包服务费支付方式: 。
3.5.4 委托人向联合体支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的方式: 。
5.1.2.1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特殊标准或要求: 。
5.1.2.2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适用的技术标准:。
5.1.2.4 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及比例:。
5.3.4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的其他要求: 。
6.1.1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计划的编制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度计划提交的时间: 。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度计划应包括的内容: 。
6.1.2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度计划的修订
委托人在收到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
6.3.1因委托人原因导致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度延误
(4)因委托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的其他情形: 。
咨询人应在发生进度延误的情形后天内向委托人发出要求延期的书面通知,在发生该情形后天内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
委托人收到咨询人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应在天内进行审查并书面答复。
6.5.2提前交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文件的奖励: 。
8.1 委托人对咨询人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审查期限不超过 天。
8.3委托人在审查同意咨询人的成果文件后 天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成果文件,咨询人应按委托人要求及时予以协助,协助时间由双方协商确定。
9.1 委托人为咨询人派赴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便利条件的内容包括: 。
9.3 施工现场配合服务的其他要求: 。
10.2 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3)其他价格形式: 。
10.3 定金或预付款
10.3.1 定金或预付款的比例
定金的比例或预付款的比例 。
10.3.2 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
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时间: 。
11.5 咨询人应于认为有理由提出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期的要求事项发生后 天内书面通知委托人。
咨询人应在该事项发生后 天内向委托人提供证明咨询人要求的书面声明。
委托人应在接到咨询人书面声明后的 天内,予以书面答复。
履行本合同,咨询人所需要的工程相关保险包括: ,并使其于合同责任期内保持有效。
13.1关于委托人提供给咨询人的图纸、委托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格以及反映委托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
关于委托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
13.2 关于咨询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
关于咨询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
13.5 咨询人在设计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
。
14.1 委托人违约责任
14.1.1委托人因非咨询人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委托人应支付咨询人的违约金: 。
14.1.2 委托人逾期支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的违约金: 。
14.2 咨询人违约责任
14.2.1咨询人因自身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咨询人应支付委托人的违约金: 。
14.2.2 咨询人逾期交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的违约金: 。
14.2.3 咨询人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不合格的损失赔偿金上限: 。
14.2.4咨询人未经委托人同意擅自对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行分包的违约责任: 。
14.2.5 咨询人未经委托人同意擅自更换派驻的主要咨询人员的违约责任: 。
15.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
16. 合同解除
16.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合同:
(2)暂停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期限已连续超过 天。
16.4 委托人向咨询人支付已完工作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的期限为 天内。
17.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
17.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
评审所发生的费用承担方式: 。
其他事项的约定: 。
17.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事项的约定: 。
17.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诉。
(1)投资节约奖励的约定:。
(2)履约担保:
(3)……
附件1: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范围与服务内容
附件2:委托人向咨询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一览表
附件3:咨询人向委托人交付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目录
附件4:咨询人主要咨询人员表
附件5: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度表
附件6: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明细及支付方式
附件7: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变更计费依据和方法
附件1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范围与服务内容
一、本工程服务范围
二、具体服务内容
委托人向咨询人提交有关资料及文件一览表
序号 |
资料及文件名称 |
份数 |
提交日期 |
有关
事宜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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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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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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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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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咨询人向委托人交付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成果文件目录
序号 |
资料及文件名称 |
份数 |
提交日期 |
有关事宜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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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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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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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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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约定:
如委托人要求提供超过合同约定份数的成果文件,则咨询人仍应按委托人的要求提供,但委托人应向咨询人支付工本费。
附件4
咨询人主要咨询人员表
序号 |
拟任职务 |
姓名 |
职称 |
执业或职业资格 |
职称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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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名称 |
证书编号 |
职称专业 |
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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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度表
附件6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明细及支付方式
一、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总额:
二、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总额构成:
1.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基本服务费用:
□固定总价:
□固定单价( 元/平方米或费率 %)
2.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其他服务费用:
3.合同签订前咨询人已完成工作的费用:
4.特别约定: 。
三、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构成明细(如有):
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支付方式
付费次序 |
占总服务费(%) |
付费额(元) |
付费时间 |
第一次付费 |
|
|
|
第二次付费 |
|
|
|
第三次付费 |
|
|
|
第四次付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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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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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延期服务费的计取和支付
1.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延期服务费的约定: 。
2.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延期服务费的支付: 。
六、投资节约奖励的支付方式(如有): 。
注:上述内容供委托人、咨询人参考使用。
附件7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变更计费依据和方法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适用于无委托代理人的情况)
二、授权委托书(适用于有委托代理人的情况)
三、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四、投标保证
五、服务费用清单
六、资格审查资料
七、全过程工程咨询工作大纲
八、设计方案
九、拟分包项目情况表(如有);
十、承诺书
十一、其他资料
(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项目名称)全工程工程咨询(含 )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人民币(大写) (¥ )的投标总报价(其中,增值税税率为 ),服务期限 日历天,按合同约定完成 (项目名称)全工程工程咨询(含 )工作。
2.我方的投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及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4)投标担保;
(5)服务费用清单;
(6)资格审查资料;
(7)全过程工程咨询工作大纲;
(8)设计方案;
(9)拟分包项目情况表(如有);
……
投标文件的上述组成部分如存在内容不一致的,以投标函为准。
3.我方承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不撤销投标文件。
4.随同本投标函提交投标担保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 )。
5.如我方中标,我方承诺:
(1)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在签订合同时不向你方提出附加条件;
(3)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
(4)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
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和第1.4.4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6. (其他补充说明)。
投 标 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
网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序号 |
条款名称 |
合同条款号 |
约定内容 |
备注 |
1 |
项目负责人 |
|
姓名: |
|
2 |
服务期限 |
|
天数: 日历天 |
|
3 |
合同价款确定方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投 标 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名:性别:年龄:职务: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投标人:(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全过程工程咨询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聘任合同复印件和社保证明复印件。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附身份证复印件)
年 月 日
联合体协议书
(所有成员单位名称)自愿组成 (联合体名称)联合体,共同参加 (项目名称)全过程工程咨询投标。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1、 (某成员单位名称)为 (联合体名称)牵头人。
2、联合体各成员授权牵头人代表联合体参加投标活动,签署文件,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进行合同谈判活动,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组织和协调工作,以及处理与本招标项目有关的一切事宜。
3、联合体牵头人在本项目中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的一切事宜,联合体各成员均予以承认。联合体各成员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合同的要求全面履行义务,并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4、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 。
5、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6、本协议书一式 份,联合体成员和招标人各执一份。
注:本协议书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授权委托书。
联合体牵头人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联合体成员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联合体成员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
年 月 日
(招标人名称):
鉴于 (投标人名称)(以下称“投标人”)于 年 月 日参加 (项目名称)全过程工程咨询投标, (担保人名称,以下简称“我方”)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保证:若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签订合同时提出附加条件或拒交规定履约担保的,我方承担保证责任。收到你方书面通知后,在7日内向你方支付人民币(大写) 。
本保函在投标有效期内保持有效。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通知应在投标有效期内送达我方。
担保人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年月日
服务费用清单
服务费用清单说明
服务费用清单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
服务费用分项名称 |
计算依据、过程和公式 |
金额(元)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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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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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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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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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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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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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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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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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结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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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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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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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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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负责人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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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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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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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资质证书 |
类型: 等级: 证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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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管理体系证书(如有) |
类型: 等级: 证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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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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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总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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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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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 |
高级职称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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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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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职称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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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账户开户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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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职称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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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账户银行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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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注册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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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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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关联企业
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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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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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 3.5.1 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 3.5.2 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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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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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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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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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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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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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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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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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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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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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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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 3.5.3 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注: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 3.5.5 项的要求附相关证明材料。
序号 |
本项目任职 |
姓名 |
职称 |
专业 |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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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名称 |
级别 |
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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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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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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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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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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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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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在本合同任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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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学校 |
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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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工作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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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 |
担任职务 |
委托人及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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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 3.5.4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本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工作大纲,工作大纲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本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实施大纲,全过程咨询实施大纲宜包括以下内容:
项目概况
进度管控
信息管控
安全管控
质量控制
□技术管理
人员管理
本项目的重点、难点分析及对策
□风险管理
□合同管理
□投资管理
注:格式、内容由投标人根据本招标文件相关部分的要求自行编制。
(招标人名称):
我方在参加 (项目名称)全过程工程咨询投标活动中,郑重承诺如下:
1.我方在此声明,本次招标投标活动中申报的各项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并愿意承担因虚假资料或与事实不符而导致的一切后果。
2.我方不存在招标文件中投标人资格要求不得存在的任一情形。
3.我方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没有资质挂靠、串标、围标等违法、违规行为,投标文件拟投入的管理、技术人员均为我方正式在职人员。
4.我方不参与不正当竞争,不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交易中心、评标专家以及行业监督部门行贿以谋取不正当利益。
5.我方保证中标之后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约定及时签订合同,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优质服务。
特此承诺!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注: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本承诺书应由联合体牵头人按上述规定填写并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