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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评标办法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于:2012年11月15日

长沙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评标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评标活动,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行为的实施意见(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区相关行政监管部门监管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的评标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评标办法是指对投标文件等进行评审和比较、确定投标人的排名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标准和方法。

评标是指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等载明的评标办法对投标文件等进行评审和比较、确定投标人的排名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的过程。

本规定所称的评标活动是指包括确定评标办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等全部活动的统称。

第四条 评标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评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所有评委、监管人员、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均应保守秘密,不得透露任何评标细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二章  评标办法分类和采用

第五条 评标办法的分类和采用范围及具体内容(包括技术标、投标函和商务标评审、综合得分计算、投标人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等)按照本规定附表1执行。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按照附表1的规定确定评标办法。选择确定综合评估法的,招标人还应当选用投标报价评审计分方法({附表51)—(3))}和权数取值(附表6);应当按规定设置启动成本评审工作的警戒线。上述评标办法相关内容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六条 投标文件由技术部分、商务部分及投标函部分构成。技术部分为技术标,其内容为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提供的施工组织设计部分;商务部分为商务标,其内容为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提供的投标报价部分;投标函部分为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提供的技术标和商务标以外的其它部分。招标人应当按照本规定及招标项目已确定的评标办法的具体要求,在招标文件中对投标文件的构成、内容及相关要求作出明确规定。

第七条 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应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形式。

招标控制价是招标人根据国家、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按设计施工图纸计算的,对招标工程限定的最高工程造价。

招标人应当设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应按规定报相应行业造价站和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备案。

第八条 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其技术标应当实行暗标,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统一使用技术标的专用封面、封底、装订、规定的纸张和内层密封袋等;技术标的表格外文字采用3号仿宋字体,表格内文字采用5号仿宋字体,CAD绘图按制图规范,不设图签;技术标页码号采用5号仿宋字体,统一编在该页正中下方;

(二)投标人只能在技术标封底规定之处(密封线内)填写投标人名称并加盖法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且必须按密封线将其封贴严实;

(三)不得在技术标内出现投标人名称,不得在技术标内出现任何可能导致判断出投标人名称的内容。

采用综合评估法()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按照本规定对技术标的格式、装订、密封、禁止内容等作出详细规定。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供的技术标,由评标委员会集体评议后对其酌情扣分,但在技术标内出现投标人名称或者出现任何可能导致判断出投标人名称内容的技术标计零分。

技术标封底应当在其他评审结束之后综合得分计算之前打开。

第三章  评标委员会组建

第九条 招标人应当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一般由59人的单数组成并应当满足招标项目的评标要求。

采用综合评估法()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为5人以上(含5人)单数,编制技术标的,工程技术类评标专家不少于50%;采用综合评估法()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为7人以上(含7人)单数,其中工程技术类评标专家不少于50%;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为7人以上(含7人)单数,其中工程经济类评标专家不少于50%

第十条 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为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主任委员由评委推举产生,评标由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

第十一条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对评委提交讨论的问题,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及时处理:

(一)属于招标文件明确规定的问题,按照招标文件执行,但违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除外;

(二)属于对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理解不一致或不熟悉的问题,应当提请行业主管部门或其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机构作出解释;属于对招标文件存在不同理解的问题,应当提请招标人作出解释;

(三)属于投标文件中存在重大偏差的问题,且属于法律法规、招标文件明确规定的废标情形,应当作废标处理;属于投标文件中存在细微偏差的问题,应当书面要求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报价中存在算术错误的问题,应当修正结果并书面要求投标人确认;

(四)对上述情形以外的问题,由评标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意见不一致时,评标委员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进行表决并记录在案。

 

第四章  评标准备与初步评审

第十二条 评标准备工作包括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到、评标委员会分工、熟悉文件资料等。在评标准备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认真研究招标文件,至少应了解和熟悉以下内容:

(一)招标的目标;

(二)招标项目的范围;

(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主要技术要求、标准和商务条款;

(四)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办法和在评标中应当考虑的相关因素。

第十三条 初步评审的程序:

(一)根据招标文件逐项审查投标文件,进行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等,判断投标是否为废标(或不合格投标人);

(二)检查投标报价是否存在算术错误,对投标报价中存在的算术错误进行修正,书面要求其投标人书面确认修正结果;

(三)检查投标人最终投标价的组成情况;

(四)书面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书面要求投标文件中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

(五)确定不合格投标人和进入详细评审比较阶段的投标人名单。

第十四条 形式评审是评标委员会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招标文件规定,对投标文件的形式进行检查和评价。

有下述情况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其为不合格投标人:

(一)投标文件无企业法人公章的,无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二)投标文件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的,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三)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的;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招标项目有两个或多个投标报价,且未在投标文件中声明哪一个有效的(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四)联合体投标未附有效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五)其它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相关形式规定的。

第十五条  资格评审是评标委员会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招标文件和资格审查文件等规定,对投标文件的证明文件、资格文件、投标担保等进行检查和评价。

有下述情况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其为不合格投标人:

(一)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的;串通投标的;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文件、证明等资料及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二)投标人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

(三)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的;投标人不能提供合法的、真实的材料证明其投标文件的真实性或证明其为合格投标人的;

(四)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符合招标文件和资格审查文件要求的;

(五)其它不符合法律法规资格规定的。

对串通投标行为的认定和处理,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响应性评审是评标委员会审查每一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有下述情况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其为不合格投标人:

(一)投标文件载明的投标范围小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范围的;

(二)投标报价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控制价的;

(三)投标报价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低于规定标准(交通、水利建设项目不评审),规费和税金没有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计价的;

(四)投标报价中最终体现的人工工资单价低于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最低人工工资单价的(交通、水利建设项目不评审);

(五)投标文件载明的工期超过招标文件规定且无正当理由说明的;

(六)投标文件载明的质量标准低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载明的检验标准和方法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载明的保修承诺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七)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没有按规定配备的;

(八)其他未能实质响应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的。

第十七条 采用综合评估法()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本规定(附表2),对投标人的技术标进行评审。技术标评审不合格的投标人,视为不合格投标人。

第十八条  投标文件实质响应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但投标报价存在算术错误,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下述原则修正: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评标委员会对算术错误的修正应当向投标人作书面澄清。投标人对修正结果应当书面确认。投标人对修正结果有不同意见或未作书面确认的,评标委员会应当重新复核修正结果。再次按上述程序分别进行确认、复核。投标人2次对修正结果有不同意见或未作书面确认,但评标委员会认为确认修正无误,应当对该投标文件作不合格处理。

第十九条  在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中,评标委员会应当就投标文件中存在不明确或细微偏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予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在评标结束前以书面方式提交,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书面材料应当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评标委员会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技术标实行暗标的,对技术标不予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第二十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初步评审所有内容后,应当作出初步评审结论,分别确定不合格投标人和进入详细评审阶段的投标人。

 

第五章 详细评审及推荐中标候选人

第二十一条 详细评审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

1.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价格折算方法,以及算术错误修正结果,对投标报价进行价格折算,计算出评标价;

2.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投标人企业成本,不低于其成本的为有效投标报价;当投标报价过低,有可能低于其企业成本的,评标委员会应对投标人进行询价;对评标委员会的质询,投标人应当进行说明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但书面说明和提供的相关材料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人拒绝说明理由的;

2)不能合理说明理由;

3)未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4)所提供的证明材料不能说明其理由;

5)说明理由成立但不作出承诺;

6)未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的格式编制;

7)投标总报价、主要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措施项目费、主要材料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

8)未按招标文件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逐项报价,修改工程量清单的,减少工程量的;

9)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增加费,规费(工程排污费、职工教育经费、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失业保险费、职工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税金未按规定标准计取或未计取,暂估价、暂列金额未按招标文件指定金额报价;

10)人工工日、主要材料、主要机械台班消耗量明显偏低,不能保证工程需要的;

11)人工工资单价低于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最低标准的,主要材料价格、主要机械台班单价明显低于市场实际价格的;

12)措施项目费,投标人在技术标书中提出的施工组织设计或保证施工方案实施必然发生措施费用,而投标报价未计算措施项目费的。

13)投标人以周转性材料已摊销完毕为由降低周转性材料的消耗量标准,以机械闲置或机械已折旧完毕为由施工机械台班单价的报价低于实际市场价的;

14)投标人以库存材料、构件、成品、半成品、设备、元器件、器材为由降低工程造价的;

15)经评标委员会询价、论证,认定该投标人的报价低于其企业成本的。

16)依法应当否决投标的其它情形。

3.对有效投标报价从低至高依次进行评审,直至确定出3个有效投标报价或3个中标候选人;

4.澄清、说明或补正;

5.对有效投标报价从低至高排序并据此确定投标人的排序。

(二)采用综合评估法()的:

1.对信誉(附表4)评审计分;

2.对投标报价(附表5)评审计分,并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

3.澄清、说明或补正;

4.计算各投标人的综合得分(附表6、附表7);

5.按综合得分从高至低确定投标人的排序。

(三)采用综合评估法()的:

1.对技术标(附表3)评审计分;

2.对信誉(附表4)评审计分;

3.对投标报价(附表5)评审计分,并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

4.澄清、说明或补正;

5.打开技术标封底确定各投标人技术标得分;

6.计算各投标人的综合得分(附表6、附表7);

7.按综合得分从高至低确定投标人的排序。

第二十二条 一般将低于招标控制价8%或投标人有效报价的投标报价算术平均值5%作为启动成本评审工作的警戒线。对低于招标控制价8%或投标人有效报价的投标报价算术平均值5%的投标报价,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评标委员会应对其进行重点评审:

(一)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报价低于其企业成本的,应作废标处理(评标委员会应当提供书面理由);

(二)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报价有可能低于其企业成本的,应对其投标人进行询价,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拒绝提交说明和证明材料的,应当直接作出其投标报价低于其企业成本的评审结论。

第二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详细评审的结果对投标人进行排序,2个及以上投标人综合得分相同时,按照其投标报价由低至高的顺序进行排序。由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投标人排序推荐13个中标候选人。

第二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所有评标工作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招标人应当将评标报告按规定报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开标记录;

(四)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五)废标情况说明;

(六)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七)经评审的价格一览表(包括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所形成的所有记载评标结果、结论的表格、说明、记录等文件);

(八)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九)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十)澄清、说明或补正事项纪要。

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其他人员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适用范围以外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的评标办法,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建设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办法,按《湖南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湘建建【2008159号)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附表1

评标办法分类表

 

采用范围

技术标类型和评审

投标函和商务标评审

综合得分计算

投标人排序

中标候选人

类型

评审方法

评审内容、标准

评审方法

信誉评审

内容、标准

投标报价评审

内容、标准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具有通用技术的一般性工程

不做技术标

 

 

评标委员会集体评议

 

对合格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从低至高依次评审并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

 

将有效投标报价(不低于投标人企业成本)由低至高进行排序

推荐13个中标候选人并予排序

综合评估法(

 

所有工程

明标(如编制)

评标委员会成员分别自主作合格性评审

评审内容、标准见附表2

评标委员会集体评议

评审内容、标准见附表4

评审内容、标准见附表5

各单项得分的权数取定见附表6,综合计算见附表7

按综合得分由高至低进行排序

推荐13个中标候选人并予排序

综合评估法(

工程复杂、技术难度大和专业性较强的工程,经招标人申请,按程序报批

暗标

评标委员会成员分别自主作计分评审

评审内容、标准见附表3

评标委员会集体评议

评审内容、标准见附表4

评审内容、标准见附表5

各单项得分的权数取定见附表6,综合计算见附表7

按综合得分由高至低进行排序

推荐13个中标候选人并予排序

备注:招标人应当根据所采用评标办法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在招标文件中对投标文件的编制作出具体规定。采用综合评估法()的项目,一级及以上企业承包范围的项目,应编制技术标;二级企业承包范围的项目,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是否编制技术标;三级企业承包范围的项目,不编制技术标。



 

附表2

技术标评审表

 

序号

项    目

评审标准

评审结果

1

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

 

 

不合格

2

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

 

 

不合格

3

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

 

 

不合格

4

环保管理体系与措施

 

 

不合格

 

5

 

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

 

 

不合格

 

6

资源配备计划

 

 

不合格

 

7

施工设备

 

 

不合格

8

评审结论

 

备注:1.评标委员会对技术标书独立进行评审;

2.序号中有缺项的,该项为不合格;

    3.序号67为一般项,其余为保证项,保证项一项不合格或一般项两项不合格的,技术标为不合格;

4.三分之二的评标专家认定合格的技术标为合格;

5.技术标评审不合格的投标人,视为不合格投标人。

 

 

 

 

 

附表3

 技术标评审计分表

 

 

序号

 

评  审 标  准

评审计分

1

内容完整性和编制水平

完整、水平高

5

 

欠完整、水平一般

3-4

2

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

先进、可靠

30

 

可行

25-28

欠合理

21-23

3

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

完善、可靠

15

 

欠完善、欠合理

10-13

4

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

完善、可靠

15

 

欠完善、欠合理

10-13

5

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

完善、可靠

10

 

欠完善、欠合理

6-8

6

工程进度计划与保证措施

计划合理、措施可行

15

 

欠合理

10-13

7

资源配备计划

合  

10

 

欠 合 理

6-8

8

 

 

备注:1.实行暗标时技术标内出现投标人名称或者出现任何能引起判断出投标人名称的内容的,技术标计零分。

2.技术标中应当具备的项目缺项的,该项目计零分。

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该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所有单项评审计分为无效分:(1)单项评审计分高出规定最高分或低于规定最低分的;(2)同一项目有2个或2个以上评审计分的。

4.格式在内容完整性和编制水平中评审计分,每出现一类格式错误扣1分,最多扣5分。

附表4

信誉评审计分表

 

 

序号

项目

评  审 标  准

评审计分

1

类似项目经历

企业每项省内工程加3分,每项省外工程加2分,最多加两项工程;拟任项目负责人每项工程加3分,最多加一项工程

 

2

工程获奖情况

企业、拟任项目负责人每项省优质工程或省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

1

 

企业、拟任项目负责人每项AA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工地或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或全国金杯示范工程或芙蓉奖工程等

3

 

企业、拟任项目负责人每项鲁班奖

5

 

3

企业信用加分

投标人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等级为AAA

6

 

投标人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等级为AA

4

4

抢险救灾优秀企业

由市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每次

1

 

受到市政府或省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每次

1.5

受到省政府或国家部委表彰的每次

2

受到国务院表彰的每次

3

5

企业通过安全认证

省级

优秀

6

 

 

合格

4

市级

优秀

3

合格

2

6

不良行为记录情况

拟任项目负责人

 

没有不良行为记录

25

 

每发生一次一般不良行为记录扣3

 

每发生一次严重不良行为记录扣5

 

投标人

没有不良行为记录

75

 

每发生一次一般不良行为记录扣2分

 

每发生一次严重不良行为记录扣4分

 

7

 

 

 

备注:(一)加分和扣分的有效期,以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为准。有效期限按下列规定执行:

1.企业通过安全认证以证书注明的有效期为准;

2.企业及其拟任项目负责人所承担工程获奖加分,鲁班奖以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2个年度为准,其他奖项以上年度情况为准,凡上年度上述奖项尚未正式发文宣布的,以再上1个年度情况为准,发布表彰文件的按文件发布时间计算,没有发布表彰文件的按证书注明时间计算;

3.企业信用等级加分以开标之日最近一次的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为依据。

4.“抢险救灾优秀企业”加分以表彰或认定文件从发文之日至开标之日12个月内有效。

5.企业不良行为记录扣分有效期为6个月,拟任项目负责人不良行为记录扣分有效期为24个月,按不良行为记录的相关规定计算;

6.企业及其拟任项目负责人类似项目经历加分有效期为36个月,按工程竣工验收文件中建设单位签字的时间计算。

(二)所称“类似项目”(含类似以上工程),房屋建筑工程指结构、规模、面积、层次、跨度、工程地点等相近;道路、公路工程指道路等级、路面类型、工程地点等相近;桥梁工程指结构类型、桥跨、工程地点等相近;水利工程是指水库、堤防、泵站、水闸等水利项目分类分型、标准、等级相同相近,或标准、等级不同但造价相近;其它市政工程指专业、规模、工程地点等相近;工程地点统一按本省行政区域内与本省行政区域外分类。

(三)“抢险救灾优秀企业”加分以国家、湖南省、长沙市政府或国家、湖南省、长沙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表彰或认定文件为依据,该项加分累计不超过3分。同一抢险救灾事件受到各级表彰的按最高表彰实行加分。加分限于财政投资或财政投资占主导地位的项目,非财政投资或财政投资不占主导地位的项目如果设此奖项,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四)如果招标项目的工程类型与获奖工程的工程类型不一致,则该获奖工程不能加分(如房建获奖工程不能加到市政工程、交通工程或水利工程,反之亦然);招标项目的工程规模及面积没有达到相应奖项所要求的规模及面积时,该奖项不能加分;其中外省(市)的奖项以本省相应奖项的规模及面积要求为准,AA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工地、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全国金杯示范工程以芙蓉奖的规模及面积要求为准;外省(市)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建筑业协会评定的综合工程质量奖项按省优质工程奖加分,投标人如能提供每年该奖项工程数量控制在50项以内的有效证明文件,则该获奖工程按芙蓉奖加分;同一工程获多项奖项、或企业同时通过省、市安全认证计分,只能按最高奖项(级)加(计)分,不得重复加(计)分。企业获鲁班奖、AA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工地、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全国金杯示范工程累计加分不超过3项,芙蓉奖、省优质工程、省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等累计加分不超过7项。拟任项目负责人获上述奖项加分的工程项目合计不得超过1项。

(五)不良行为记录包括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市场行为等方面的情况。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湖南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是确认本省行政区域内不良行为记录的依据;本省行政区域外的县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包括其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通过网上公布或文件录入违法违规或不良行为提示系统、发布违法违规或不良行为记录等形式,均为确认本省行政区域外不良行为记录的依据,当相关部门或机构没有同时确定其程度为一般或是严重时应当按照严重不良行为记录扣分;本省行政区域外的同一不良行为记录的有效期限应当按照以下顺序计算: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的时间——文件发布的时间——网上公布的时间;有权部门公布的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为确定严重不良行为记录的依据。

省外企业应当在投标文件中如实反映和提供企业及其拟任项目负责人有效期限内的不良行为记录,并附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原件以及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件或网上下载资料的复印件。当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应的情况、证明、文件等资料,其拟任的项目负责人、投标人的不良行为记录情况单个子项得分分别为1050分;当投标人提供的证明文件与经查实的事实不相符合,且对投标人有利时,应当按照弄虚作假处理并认定其为不合格投标人。

(六)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信誉评审计分以联合体牵头人的为准,但不良行为记录扣分以联合体各方的不良行为记录为准。

(七)交通、水利项目信誉评审具体内容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附表51):

投标报价评审计分表

 

序号

项    目

评分标准

备    注

 

1

  

最终投标价>基准价

  

0开始每升1%2分,即100-2*100X

 

X为最终投标价升、降率百分点数的绝对值,即

最终投标价 —基准价

          ×100%

    基准价

2

最终投标价=基准价

100

3

  

最终投标价<基准价

 

0开始每降1%1分,即100100X

备注:1.投标报价评分的组成:基准分100分。投标总报价基准分80分;主要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基准分10分,每项的基准分按所取的项目个数平均分配;主要材料基准分6分,每项的基准分按所取的项目个数平均分配;措施项目清单总报价基准分4分。

2.除经初步评审为不合格投标人(包括投标报价文件无效)的和被认定为最终投标报价低于其企业成本的外,其他的最终投标报价均应按规定进入最终投标价的算术平均。

3.符合招标控制价≥最终投标价≥0.9×最终投标价的算术平均值的最终投标价进入基准价计算。

4.基准价公式:

A1+A2+……+Ai+……+An

基准价=         N         

i=1in; Ai为进入基准价计算的最终投标价; N为进入基准价计算的最终投标价的个数。

5.投标报价加分最多加3分,投标总报价最高得分为103分。

6. 最终投标价以人民币万元为单位,计算保留至小数点后2位(百分比亦然),小数点后第3位采取45入。

7.单项评分项目组成:主要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报价取5项,主要材料报价取3项,(有招标控制价的原则上按造价大小分别从公布的招标控制价中主要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和主要材料取前5项和3项,并在公示招标控制价时注明该5项工程量清单和3项材料,无招标控制价的在招标文件中确定)另加措施项目清单总报价作为单项评分项目。公布的主要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主要材料价格和措施项目费作为招标控制价,投标人不得超过,否则视为报价无效。

8.单项评分计分规则与投标总报价评分规则相同,每一单项评分最低得分为零分。

9.交通、水利项目只对总报价进行计分评审。

 

附表52):

投标报价评审计分表

 

序号

项    目

评分标准

备    注

 

1

   

最终投标价>基准价

 

0开始每升1%2分,即100-2*100X

 

X为最终投标价升、降率百分点数的绝对值,即

最终投标价 —基准价

          ×100%

    基准价

2

最终投标价=基准价

100

3

   

最终投标价<基准价

 

0开始每降1%1分,即100-100X

备注:1.投标报价评分的组成:基准分100分。投标总报价基准分80分;主要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基准分10分,每项的基准分按所取的项目个数平均分配;主要材料基准分6分,每项的基准分按所取的项目个数平均分配;措施项目清单总报价基准分4分。

2.除经初步评审为不合格投标人(包括投标报价文件无效)的和被认定为最终投标报价低于其企业成本的外,其他的最终投标报价均应按规定进入最终投标价的算术平均。

3.符合招标控制价≥最终投标价≥0.9×最终投标价的算术平均值的最终投标价进入基准价计算。

4.基准价公式:

A1+A2+……+Ai+……+An

基准价=         N         X1—β)

i=1in; Ai为进入基准价计算的最终投标价; N为进入基准价计算的最终投标价的个数;β为下浮点数,下浮点数为0.5%1%、1.5%、2%、2.5%3%,由招标人在开标现场随机抽取确定。

5. 最终投标价以人民币万元为单位,计算保留至小数点后2位(百分比亦然),小数点后第3位采取45入。

6.单项评分项目组成:主要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报价取5项,主要材料报价取3项,(有招标控制价的原则上按造价大小分别从公布的招标控制价中主要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和主要材料取前5项和3项,并在公示招标控制价时注明该5项工程量清单和3项材料,无招标控制价的在招标文件中确定)另加措施项目清单总报价作为单项评分项目。公布的主要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主要材料价格和措施项目费作为招标控制价,投标人不得超过,否则视为报价无效。

7.单项评分计分规则与投标总报价评分规则相同,每一单项评分最低得分为零分。

8.交通、水利项目只对总报价进行计分评审。

 

附表53):

投标报价评审计分表

序号

项    目

评分标准

备    注

 

1

最终投标价>基准价

100100X1300X2

实行累进制扣分,超过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部分和基准价部分的升率百分点数分别为X1X2

2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最终投标价≤基准价

0开始每升1%1分,即100100 X1

XX1X2)为最终投标价升、

降率百分点数的绝对值,即

最终投标价—经评审的最低

投标报价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报价            

×100%

  

3

最终投标价=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

100

4

最终投标价<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

0

备注:1.投标报价评分的组成:基准分100分。投标总报价基准分80分;主要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基准分10分,每项的基准分按所取的项目个数平均分配;主要材料基准分6分,每项的基准分按所取的项目个数平均分配;措施项目清单总报价基准分4分。

2.除经初步评审为不合格投标人(包括投标报价文件无效)的和被认定为最终投标报价低于其企业成本的外,其他的最终投标报价均应按规定进入最终投标价的算术平均。

3.符合招标控制价≥最终投标价≥0.9×最终投标价的算术平均值的最终投标价进入基准价计算。

4.基准价公式:

A1+A2+……+Ai+……+An

基准价=         N        

i=1in; Ai为进入基准价计算的最终投标价; N为进入基准价计算的最终投标价的个数。

5. 最终投标价以人民币万元为单位,计算保留至小数点后2位(百分比亦然),小数点后第3位采取45入。

6.单项评分项目组成:主要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报价取5项,主要材料报价取3项,(有招标控制价的原则上按造价大小分别从公布的招标控制价中主要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和主要材料取前5项和3项,并在公示招标控制价时注明该5项工程量清单和3项材料,无招标控制价的在招标文件中确定)另加措施项目清单总报价作为单项评分项目。公布的主要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主要材料价格和措施项目费作为招标控制价,投标人不得超过,否则视为报价无效。

7.单项评分计分规则与投标总报价评分规则相同,每一单项评分最低得分为零分。

8.交通、水利项目只对总报价进行计分评审。

附表6

权数取值表

                  

 

序号

项   目

权    

具体权数取值

综合评估法(

综合评估法(

1

技术标(K1

 

0.15-0.25

 

2

信誉K2

 0.20-0.30

0.20-0.30

 

3

投标报价(K3

0.70-0.80

0.45-0.65

 

备注: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各评标因素的具体权数取值。

 

 

 

 

 

 

 

 

 

 

 

 

 

 

 

 

 

 

 

 

 

 

 

 

附表7

综合得分计算表 

 

 

投标人(                       )    总分(     )

评委编号

单  项  评  分

技术标

信誉

投标报价

1

 

 

 

2

 

3

 

4

 

5

 

 

 

单项得分Pi

 

 

 

权数Ki

 

 

 

Ki Pi

 

 

 

备注:1.综合得分计算保留2位小数(百分比亦取2位小数),第3位小数45入。

2.采用综合评估法()的技术标得分为对评标委员会成员个人评审计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的算术平均值。

3.采用综合评估法()的,投标人综合得分为信誉和投标报价的单项得分乘以相应的权数取值(附表6)之和。

4.采用综合评估法()的,投标人综合得分为技术标、信誉、投标报价的单项得分乘以相应的权数取值(附表6)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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